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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运输工程评标委员会应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规定评标、限制排斥投标人等不客观、不公正履职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09-14 来源:天津市 浏览次数:

 

职权名称

对交通运输工程评标委员会应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规定评标、限制排斥投标人等不客观、不公正履职行为的处罚

子项名称

对公路工程评标委员会应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规定评标、限制排斥投标人等不客观、不公正履职行为的处罚

编码

120000JTWCF06029

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实施机构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管理权限

市和区两级权限(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

运行流程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责任事项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022-24539326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69号

监督网址:http://ms.enorth.com.cn/zmljl/

 

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