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交通运输工程中标人无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规定提交保证金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对公路工程中标人无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规定提交保证金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JTWCF06031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
管理权限 | 市和区两级权限(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 |
运行流程 |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
责任事项 |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4539326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69号 监督网址:http://ms.enorth.com.cn/zmlj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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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