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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运输工程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规定订立合同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09-14 来源:天津市 浏览次数:

职权名称

对交通运输工程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规定订立合同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处罚

子项名称

对公路工程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规定订立合同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处罚

编码

120000JTWCF06032

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实施机构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管理权限

市和区两级权限(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

运行流程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责任事项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022-24539326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69号

监督网址:http://ms.enorth.com.cn/zmljl/

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