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天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交通运输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进行备案

发布时间:2020-09-14 来源:天津市 浏览次数:

职权名称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交通运输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进行备案

子项名称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进行备案

编码

120000JTWQT06060

类型

其他类别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实施机构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建设管理处)

管理权限

市和区两级权限(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

运行流程

备案申请-受理审核-备案登记-归档

责任事项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备案材料;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核相对人提交的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4.符合备案要求的,依法予以备案登记;

5.将备案事项纳入日常监管;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022-24539326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69号

监督网址:http://ms.enorth.com.cn/zmljl/

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