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按照《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监测办法》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V2.0)》,深化全市公共资源各行业(领域)、各有关交易系统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对接共享,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数据上传质量,实现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数据资源共享,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市各交易服务机构和行政监督部门报送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交易数据的监测。
第三条 市政务服务办统筹推进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负责交易数据归集、定期开展数据质量监测、督促数据交互共享。
交易服务机构负责交易数据的实时采集并推送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服务机构无法采集、推送的交易数据,由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将本领域产生的所有交易数据推送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行政监督部门要做好数据交互共享、一致性核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交易服务机构和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问题反馈机制,对数据交互出现异常情况的,及时提醒反馈,做好异常数据修复,确保数据质量。
第四条 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监测内容主要包括:
(一)系统建设贯通情况;
(二)上传数据准确性情况;
(三)上传数据覆盖面情况;
(四)上传数据及时性情况;
(五)上传数据全面性情况;
(六)系统运行维护情况;
(七)数据一致性核查情况。
第五条 系统建设贯通情况。监测各交易服务机构和行政监督部门的系统建设完备性,重点核查是否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共享接口、统一赋码接口、公告同步接口实现对接。
第六条 上传数据准确性情况。依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V2.0)》监测数据合规性,包括数据格式与标准符合率、“三码”(统一交易识别码、投资项目统一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准确率及平台数据采纳率。计算公式为:数据准确率=(上传数据总量-数据异常量)/上传数据总量×100%。
第七条 上传数据覆盖面情况。监测各交易服务机构和行政监督部门的系统上传数据覆盖的交易领域、数据集范围、交易环节是否全面。
第八条 上传数据及时性情况。监测需实时上传数据在设定的时间范围内(交易环节完成后24小时内)是否完成上传。计算公式为:数据及时率=实时上传数据量/当月上传数据总量×100%。
第九条 上传数据全面性情况。监测数据是否做到应传尽传,通过比对接收的公告公示数据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的公告公示信息的一致性判定是否做到应传尽传。计算公式为:数据全面比例=平台匹配数据量/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告公示总量×100%。
第十条 系统运行维护情况。主要监测系统稳定性与安全性,包括月度系统中断累计时长、故障响应与修复时效及信息错敏词检出率等。
第十一条 数据一致性核查情况。主要通过抽查和定期检查方式,对全市各交易服务机构和行政监督部门报送数据的一致性开展核查。重点核查报送的交易项目数、成交金额等数据信息,按以下公式计算一致性指标:交易项目数量一致性=平台收集项目数/部门报送项目数×100%;成交金额一致性=平台收集金额/部门报送金额×100%。
第十二条 各交易服务机构和行政监督部门要强化数据上传质量工作的组织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实时上传数据、及时补传遗漏,确保数据准确、完整、及时、全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