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津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
资源共享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河北-天津公共资源协同创新发展,助力推进区域统一大市场建设,实现两地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天津市和河北省(以下简称津冀)区域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津冀区域范围内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跨地区入库的专家共享、抽取、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是指津冀区域范围内水运工程行业管理部门,为解决评标专家专业不均衡、不充足等问题,采取区域内定向推荐、共享专家资源的工作。
第四条 共享的评标专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两地专家库管理部门的入库条件。
第二章 专家共享
第五条 津冀两地评标专家管理部门负责共享专家的入库审核、培训、考核、出库管理等工作。
津冀两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专家的抽取、现场管理和评标行为见证服务。
第六条 专家资源共享由需求部门提出,津冀两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应当建立联络机制,协助开展专家共享的具体事宜。
第七条 共享的专家应当由专家库管理推荐部门征求专家意见,本人同意后,将存储的专家档案材料推送给需求部门,由专家本人按照需求部门要求提供其他补充材料。
第八条 专家的入库审核由需求地专家库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信息主要包括专家基本信息、职业道德、评标抽取、教育培训等。
第三章 专家管理
第九条 评标专家评标履职按相关规定实行“一标一评”,评价情况及相关信息记录到专家个人档案,经管理部门确认后,作为定期考核管理的依据。津冀两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时将共享专家的评价结果互相推送,作为评标专家考核管理、续聘审核和联合惩戒的依据。
第十条 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实行终身负责制,共享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同时取消津冀两地评标专家资格:
(一)不再符合入库专家的资格条件;
(二)以虚假材料骗取专家资格;
(三)本人申请不再担任;
(四)工作调动不再适宜继续担任;
(五)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擅离职守、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
(六)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犯罪行为、因违法违纪行为被给予开除党籍或开除公职、个人因招标投标活动受到行政处罚、年龄超过70周岁(不含院士、勘察设计大师)。
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受到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申请入库。
第十一条 建立专家增补机制,定期对现有共享专家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判定,对个别专业专家不满足需求或主动退出产生的空缺进行增补。
第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