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项目内容 | 规模标准 |
工程类(编码A) | ||
A01 建设工程 | 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主要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防雷等配套工程 | 由国家或者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 |
A02 市政公用 工程 | 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公共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 | |
A03 交通运输 工程 | 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桥梁工程、水运工程、城市交通工程、民用机场工程、隧道工程、索道工程、长输管道工程等 | |
A04 水利电力 工程 | 以防洪、灌溉、发电、供水、治涝、水环境治理等为目的的各类工程;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主要包括水工建筑物(坝、堤、水闸、溢洪道、水工隧洞、涵洞与涵管、取水建筑物、河道整治建筑物、渠系建筑物、通航、过木、过鱼建筑物、地基处理)建设、水电站建设、水泵站建设、水力机械安装、水工金属结构制造及安装、电气设备安装、自动化信息系统、环境保护工程建设、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土地整治工程建设,以及与防汛抗旱有关的道路、桥梁、通讯、水文、凿井等工程建设,与上述工程相关的管理用房附属工程建设 | |
A05 机电工程 | 未列入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金、石油化工、通信工程的机械、电子、轻工、纺织、航天航空、船舶、兵器等其他工业工程的机电安装工程 | |
A06 其他类工程 | 上述工程类项目以外的项目 | |
采购类(编码B) | ||
B01 政府采购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及其配套法律规定,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 当年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
B02 医疗药品、器材及耗材采购 | 医疗药品、器械及耗材的集中采购 | 全部 |
B03 政府购买服务 | 依据国家和天津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需要公开招标的服务项目 | 全部 |
自然资源类(编码C) | ||
C01 土地使用权交易 | 法律、法规明确应采取公共交易方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及其他交易行为 | 全部 |
C02 矿业权交易 | 法律、法规明确应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 | 全部 |
C03 林权交易 | 国有林地使用权、国有林木的出让、转让、合作等 | 全部 |
C04 排放权交易 | 碳排放配额有偿竞价发放 | 参照《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内容要求执行 |
C05 排污权交易 | 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 《排放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
C06 河流资源交易 | 河流、经营性河域、滩涂、湿地等有限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出让,养护权承包项目的出让、转让、合作 | 全部 |
C07 海洋资源交易 | 需经过招拍挂等市场化方式出让的无居民海岛、海域等海洋资源的使用权出让 | 全部 |
产权资产类(编码D) | ||
D01 国有产权交易 | 企业国有产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等所有权和经营权全部或部分出让;国有企业增资;国有资产租赁权 | 全部 |
D02 国有资产处置 | 限额以上国有资产转让;由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拍卖;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在执行中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产权处置;行政执法部门查获涉嫌走私无主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处置 | 全部 |
公益资源类(编码E) | ||
E01 基础资源经营权 |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广播电视影视、网吧特许经营权 | 全部 |
E02 市政设施经营权 | 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行业特许经营权、公共停车场经营权出让及其他市政设施经营权 | 全部 |
E03 交通运输经营权 | 道路客运班线、旅游包车、城市地铁、城市公交及出租车经营权出让 | 全部 |
E04 旅游行业经营权 | 旅游、景区开发及经营权交易 | 全部 |
行政资源类(编码F) | ||
F01 经营权 | 依附市政公用设施所从事各类摊(网)点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出让;市政公共设施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经营性公共墓地经营权出让 | 全部 |
F02 冠名权 | 道路、桥梁、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冠名权交易 | 全部 |
F03 竞价 | 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 | 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