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裕廊洋浦港1#泊位后方固定资产
2026.03.25
信息来源: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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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裕廊洋浦港1#泊位后方固定资产
GR2026TJ1000749
挂牌价: 834.1041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6-03-25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6-04-09
其他类
资产类别
海南省
儋州市
所在地区
项目负责人: 贾艳霞
联系电话: 010-69943064-8009
部门负责人: 郝建国
联系电话: 010-69943064-8005
委托经纪会员名称: 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黄经理
联系电话: 010-66579378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 账户名称 | 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110000101945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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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316110000027 | |||||||
| 标的名称 | 国投裕廊洋浦港1#泊位后方固定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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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类别 | 其他类 | 标的所在地 | 海南省儋州市 |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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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资产均以实物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示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资产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2、本项目挂牌价格为含税价,转让方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开具发票。 3、意向受让方现场勘查,需执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自然人身份证明。 4、踏勘地址:国投裕廊洋浦港口有限公司码头,现场踏勘联系人:陈喜珠,联系电话:18689757223。 5、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
| 标的描述 | 标的资产包括:一栋理货办公楼(建筑面积 271.92 ㎡),一栋地磅房(建筑面积 154 ㎡),上述两项资产未办理房产证;一期堆场(构筑物,面积 56108 ㎡,为地面附着物)。 | |||||||||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国投裕廊洋浦港口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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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湾区新浦大厦8层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韩冬波 | 成立日期 | 2012-09-18 | |||||||||
| 注册资本 | 76,521.875882万元(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上运输业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91460300051077681D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 经营范围 | 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危险品除外),港口拖轮经营,船舶港口服务业务经营,港口机械、设施、设备租赁经营、维修服务,电力供应,自来水生产和供应。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91110000100017643K | |||||||||
| 批准单位 | 国投裕廊洋浦港口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6-02-12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批准文件名称 | 国投裕廊洋浦港口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决议(三十七)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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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3-25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6-04-09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前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产生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原路径原额返还。 3、本项目挂牌公示期间为对转让标的实施尽职调查期间,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施的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充分知悉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且完成对转让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工作,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转让标的。 4、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情形的,转让方将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并取消其受让资格,重新在天津产权公开转让本项目:(1)已获得受让资格且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不参与网络竞价程序的;(3)在网络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时,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定受让方的;(4)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5)未按约定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及挂牌条件要求的。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成交价格1%的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2)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支付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意向受让方在天津产权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该项目现状情况的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涉及的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之判断确认自愿全部接受本次转让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本标的资产以现状转让的一切交易风险。转让方对本次转让的标的资产品质、使用性能不作保证。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规格、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4)受让方须根据转让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标的资产进行拆除、搬离、平整,产生的拆除、搬离、平整、运输、清理等所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受让方未在转让方要求的时限内清(拆)运完毕的,转让方有权将标的资产移出原有场地另行存放,运输及存放费用由受让方承担;(5)认可并已详细阅读转让标的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部接受资产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 6、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公示期内进行现场踏勘,并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需将《现场踏勘确认书》一并提交。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250 |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对我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