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建海缆报废物资处置
2025.12.26
信息来源: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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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建海缆报废物资处置
GR2025TJ1004357
挂牌价: 312.7946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5-12-26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6-01-12
其他类
资产类别
天津
所在地区
项目负责人: 刘辉
联系电话: 58922162
部门负责人: 耿鹏
联系电话: 58922150
| 标的名称 | 工建海缆报废物资处置 | |||||||||
|---|---|---|---|---|---|---|---|---|---|---|
| 资产类别 | 其他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滨海新区 | |||||||
| 评估机构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
| 账面价值(万元) | 0 |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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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披露内容 | 1、本项目挂牌价格为含税价,税率为13%。报废海缆长度约为3900M,具体长度以现场实物为准。 2、本项目待处置报废物资没有材质单、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科和文件,转让方对本批次处置的报废物资不给予任何质量方面的担保或保证。 3、本项目最终受让方产生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须联系转让方签署本项目《废旧物资回收处理合同》。 4、最终受让方进入存储现场作业前,应遵守转让方相关规定及要求,提前了解进场、作业等相关要求,办理进场、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进入存储现场后,未经物权人允许严禁在场地内拍照、摄录等,不得在场地内乱扔杂物、垃圾等。 5、交割时限:最终受让方自接到转让方通知后,次日起60天内须完成全部清运工作。 6、踏勘地点: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工业区渤海五十路19号(海工临港场地)。 | |||||||||
| 标的描述 | 工建海缆报废物资以现场实物为准。 踏勘地点: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工业区渤海五十路19号(海工临港场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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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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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渤海石油路688号(501信箱)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刘小刚 | 成立日期 | 1999-12-08 | |||||||||
| 注册资本 | 203,502万元(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采矿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91120116718249438Q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 经营范围 | 海上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生产、管道储运和销售(仅限在厂区内销售本单位生产的原油天然气,包括合作油气田外国合同者在境内销售的分成油);与海上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和生产相关的科技研究、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页岩气勘探;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91110000100001043E | |||||||||
| 批准单位 |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5-11-17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处置申请审批记录》(处置申请编号:CZSP202511105412)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12-26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6-01-12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间向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16: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按照公示中的保证金设定金额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2、本项目挂牌公示期间为尽职调查时间,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致电预约,并按照转让方规定时间统一进行现场看样。(看样联系人:练主管、孙主管 ;联系电话:17612270124、17720158021。电话预约申请时间:工作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6;30) 3、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方挂牌转让的标的资产现状情况及存放地点进行过充分了解和确认,完全认可标的资产的现状,自愿接受标的资产全部现状、瑕疵、数量、配置及运输成本,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4、意向受让方向天津产权递交受让申请纸质材料时须现场签订《承诺函》方可办理受让登记手续。意向受让方成功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后,即视为已接受本项目挂牌披露的全部信息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资产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及运输成本为由退还标的资产。 5、如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签订转让方提供的《废旧物资回收处理合同》后,最终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交易价款。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签订转让方提供的《废旧物资回收处理合同》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返还。 6、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本项目《废旧物资回收处理合同》,签订《废旧物资回收处理合同》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 7、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①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缴纳保证金后,又单方撤回申请的; ②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竞买的或参与竞买但均不出价,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 ③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 ④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按天津产权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订本项目《废旧物资回收处理合同》的; ⑤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本项目《废旧物资回收处理合同》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的; ⑥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在天津产权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的。 8、交易双方在取得天津产权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即表示该转让标的资产权利的转移。最终受让方须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9、本项目在天津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服务费全部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10、本项目标的资产为现状交付,转让方不承担安全、质量、环保等瑕疵保证责任。 11、本项目标的资产由最终受让方自行装卸、运输,费用自行承担。标的资产装卸过程中涉及到的一切清运费用全部由最终受让方承担。最终受让方在移交过程中应遵守转让方的规章、制度,由最终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责任全部由最终受让方负责。 12、最终受让方须在天津产权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等候转让方通知,告知具体进场时间后方可进场履行标的资产交接手续及报废物资清运工作。最终受让方自收到通知后次日起60天内须完成本项目标的资产的清运,未按要求的时限内清运完毕的,转让方有权将标的资产移出原有场地另行存放,其中装卸、运输及存放,费用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1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93.83838 |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对我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