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江公司2024年报废资产及存货处置项目
2025.02.24
信息来源: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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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江公司2024年报废资产及存货处置项目
GR2025TJ1000377
挂牌价: 80.339373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5-02-25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5-03-10
其他类
资产类别
湖北省
宜昌市
所在地区
项目负责人: 贾艳霞
联系电话: 010-69943064-8009
部门负责人: 郝建国
联系电话: 010-69943064-8009
委托经纪会员名称: 北京融能产权经纪有限公司
联系人: 赵永龙
联系电话: 13047174551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1100001010403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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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316110000027 |
标的名称 | 清江公司2024年报废资产及存货处置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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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其他类 | 标的所在地 | 湖北省宜昌市 | |||||||
评估机构 |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2024-07-31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5-02-11 | |||||||||
评估值(万元) | 71.09679 | 账面价值(万元) | 164.680102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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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披露内容 | 1、意向受让方需在挂牌截止日前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高坝洲仓库:田芳07176316199; 隔河岩仓库:李明飞07176315841; 水布垭仓库:张秋霞07176317393;宜昌仓库:钟临瑞13872556211。 2、资产交割时,受让方应遵守甲方出入管理规定及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相关手续由受让方办理,转让方提供相应的文件及配合。 3、该标的转让底价为含税价,转让方对于本次资产转让仅在资产移交完成后向受让方开具税率13%发票。 4、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标的描述 | 详见《物资挂牌披露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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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湖北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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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95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姜德政 | 成立日期 | 1995-09-26 | |||||||||
注册资本 | 253,000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水利管理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91420000177591096H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承担清江隔河岩、高坝洲、水布垭水电站及技术经济指标合理的其它水电站的开发建设与生产经营;提供境内外水电运行维护管理和技术服务;环境保护工程的建设与经营(需持有效许可证经营);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业务及金属加工;供水、供电及维修服务;物业管理;酒店管理。(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91110000100015058K | |||||||||
批准单位 | 湖北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4-08-13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2023年资产报废处置的通知》(鄂清资财[2023]8号)、《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2023年第29期)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2024年第15期)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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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2-25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5-03-10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2个周期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次转让资产均以实物现状为准,《物资挂牌披露清单》仅供参考,转让方不对《物资挂牌披露清单》内标的资产的质量、数量、品质等负责。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示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2、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天津产权相关规定原额原路径退回。 3、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且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项目公告和相关文件资料所披露的内容及相关交易约定,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承担本次交易所存在的全部瑕疵和风险。 4、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等文件,并自《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成交价款及等同于成交金额1%的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5、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优先用于补偿各相关方应收取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及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提交受让申请且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不参与拍卖程序的;(3)在拍卖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受让方未按约定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5)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6、意向受让方须严格遵守转让方制定的《现场踏勘管理办法》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完成后需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具体详见附件)。上述文件作为意向受让方受让申请材料的一部分与其他材料一并提供。 7、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书面承诺以下事项:(1)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标的资产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未能按时移交的,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转让方可收回标的资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2)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24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对我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