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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平安大厦) 地下车位使用权(地下二层046#)

发布时间:2025-04-18 来源:天津市 浏览次数: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平安大厦) 地下车位使用权(地下二层046#)
GR2025TJ1001006
挂牌价: 6.1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5-04-21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6-04-22
其他类
资产类别
天津
所在地区
项目负责人: 邹鹏
联系电话: 58922140
部门负责人: 袁颖
联系电话: 58922130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 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 11000010116645
开户银行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支付行号 316110000027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平安大厦) 地下车位使用权(地下二层046#)
资产类别 其他类 标的所在地 天津河西区
评估机构 天津华夏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 2024-06-30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备案
核准(备案)日期 2024-12-23
评估值(万元) 6.0578 账面价值(万元) 6.215065
交易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其它披露内容 一、根据评估报告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1.本次评估结果含增值税,未考虑交易环节的税费。 2.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四条,地下车位使用权不属于法定登记事项,产权持有单位未对列入本次评估范围的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平安大厦)25个地下车位使用权办理产权证。产权持有单位已提供了与开发商签订的《国际经济贸易中心地下停车位出售合同》、《补充说明》及车位购置发票证实权属。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2004年11月23日签订的两份《国际经济贸易中心地下停车位出售合同》及2005年签订的《补充说明》显示车位买方分别为天津市西青区天塔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天津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同时提供的2006年3月3日开具的号码为00031308的车位款发票,购买人为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30日。其前身为1952年成立的天津市南郊区白塘口村农村信用社,自2005年6月30日起,先后成立了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和12家区县信用行社。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6月27日银监复[2005]169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同意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开业,该行开业的同时,天津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天津市西青区天塔农村信用合作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转为该行债权债务。2009年,经国务院批准,在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和9家区县信用行社的基础上,改制重组,并吸收社会资本,于2010年6月30日设立了统一法人的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2010年7月5日下发津银监复(2010) 316号文件《天津银监局关于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4家分支机构开业的批复》。以此证实列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资产权属归属于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二、标的资产原合同下车位使用权期限至2034年8月31日。转让方承诺标的资产无权属纠纷、无抵押、无担保等情况,转让方对标的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三、受让方所支付的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价款,仅系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费用,不包含专项维修资金、车辆保管费、设施维护费、物业管理费等车位应承担费用。 四、受让方使用地下车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物业管理单位的规章制度,合理使用、按时缴纳物业管理等费用,且不得妨碍他人。项目成交后,请受让方与所属物业公司做好沟通,积极对接车位管理登记变更等后续事宜。若需协助,由转让方积极配合。 五、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6条,标的资产所在大厦业主享有优先权。
标的信息
其他类
资产一
类别 地下车位使用权
标的描述 以现场踏勘为准
标的是否有租赁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2号
经济类型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唐一平 成立日期 2010-06-13
注册资本 836,5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行业 金融业/货币金融服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911200007773294627 经营规模 中型
经营范围 吸收本外币公众存款;发放本外币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本外币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汇款、外币兑换;结汇、售汇;外汇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基金销售;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内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其他
国资监管机构 省级国资委监管 监管机构属地 天津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9112011800012701XA
批准单位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 2025-03-25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其他 批准文件名称 天津农商银行签报(编号:2025-Q457 号)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信息发布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5-04-21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2026-04-22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付清
价款交纳形式 网上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一、本项目标的资产状况及瑕疵均以实物的现状为准。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限,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资产状况。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且接受本项目公告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备查文件等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资产或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天津产权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标的资产、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或者要求退还、减少交易价款或者服务费等),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或者天津产权承担任何责任。意向受让方如有上述行为,将被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标的资产另行处置。 二、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期间向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专用结算账户,按照规定办理受让登记并支付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为合格意向受让方。 三、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及使用规定并自行对自身的购买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政策和使用条件导致不能变更等理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不符合标的资产所在地的政策或法律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前可联系现场踏勘事宜,进行受让登记时须签署已公示的《承诺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预约现场踏勘事宜,没有预约者,转让方不予接待(现场踏勘联系人:张先生,电话:15002298586)。 五、本项目若产生合格意向受让方,则按照《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操作细则(试行)》确定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未受让成功的合格意向受让方所支付的保证金按天津产权规定返还。 六、最终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已公示的《资产交易合同》,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专用结算账户。 七、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①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缴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竞买的,或参与竞买但均不出价,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③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④最终受让方未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已公示的《资产交易合同》的;⑤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⑥最终受让方有违反承诺函中相关承诺的行为。 八、交易双方在取得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即表示该转让标的权利的转移。后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所受让标的变更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 九、本次交易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十、该项目车位使用权办理变更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费标准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的相关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其他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十一、最终受让方须同意: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最终受让方汇入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十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受让方资格条件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万元) 1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