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账户名称 | 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1100001019876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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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316110000027 | |||||||
| 标的名称 | 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351号新海大厦1829-1835房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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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河西区 |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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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披露内容 | 1、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2、本标的申请挂牌转让的房产项目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抵押、无担保、无占压等情况。 | |||||||||
| 房产类 |
标的是否有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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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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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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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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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名称 | 交通运输部直属机关工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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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张健 | 成立日期 | 2023-12-19 | |||||||||
| 注册资本 | 0万元(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其他 | 所属行业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811100007187510140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 经营范围 | -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81110000MC5747326Y | |||||||||
| 批准单位 |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 批准日期 | 2026-04-17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同意交通运输部直属机关工会出售房产的批复 | |||||||||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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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4-23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6-05-11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本公告相关附件。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需同时提交《现场看房确认书》(格式详见挂牌公告附件),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联系人:王女士,电话:13671367410,预约看样的联系时间:工作日的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4时至16时)。 2.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房产。 3.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截止时间为挂牌公告截止日16: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前支付保证金20万元交纳至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4.本项目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以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原路径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取得交易凭证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原路径退回,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规定和程序原路径原额返还。 5.受让方须在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受让方应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向缴纳至天津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制定账户。 6.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其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先用于补偿天津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1)已获得受让资格且交纳了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与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时,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受让方未在天津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5)受让方未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纳剩余交易价款的。 7.本次标的房产交易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房产所在地房产交易规定执行,凡国家有明确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的交易税费由转、受让双方分别承担,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税费及房产过户涉及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登记费、手续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8.标的房产涉及的水、电等相关费用,在标的房产交割(以实际交付之日为准)之前产生的由转让方承担,标的房产交割之后产生的由受让方承担。 9.意向受让方办理摘牌手续,即表示已充分了解并认可该房产所涉及的过户、未来规划及国家、标的房产所在地对房地产限购的最新政策及相关规定,并已完成对该房地产现场考察,且认可该房产的现状。 10.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不相互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11.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交易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12.最终受让方缴纳全部价款和交易费用后出具交易凭证。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20 |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