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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披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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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5年5月28日出具的2025津 0319 民初 4682 号《民事调解书》(下称《调解书》)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一)基本情况
出让方与天津建工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建工城市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签订《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下称《保理合同》),约定建工城市公司将其与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二建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与天津市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建工集团)签订的基于建工集团和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下称建工总承包)之间的买卖合同形成的《应收账款转让协议》(下合称《商务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及相关权益全部无条件转让给出让方进行保理业务,出让方同意向建工城市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款15,000万元;保理融资利率为固定利率 8%/年,以保理融资款为基数按实际天数计收,发放保理融资款后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按月结息;建工城市公司应对出让方未按时受偿,或出让方根据合同约定认为需要进行反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承担反转让义务;发生出让方对《商务合同》项下任何一项已转让的应收账款超过保理期间未能及时足额收回或预期无法收回情况或建工城市公司违约等情形时,出让方有权向建工城市公司发出《反转让应收账款通知书》,要求建工城市公司立即受让全部未偿付的应收账款债权本金、利息及出让方所实际发生的所有管理及追索费用或依法对建工城市公司选行追索,受让金额计算方式为:出让方已发放的保理融资款-已收回的应收账款+尚未收取的保理融资款利息+逾期支付违约金+出让方未获得支付的保理手续费+出让方实际发生的所有管理及追索费用;即使出让方未出具《反转让应收账款通知书》,出让方亦有权直接对建工城市公司行使追索权,即包括但不限于采取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进行追索,追索金额与建工城市公司应回购的款项相同;关于反转让与追索的约定并不影响出让方作为应收账款权利人向《商务合同》买方主张应收账款支付的权利;建工城市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出让方要求及时足额受让任何一期逾期出让方未受偿的应收账款、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时即构成违约,出让方有权采取宣布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保理提前到期、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建工城市公司立即对未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受让,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依法向乙方追索本合同项下出让方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债权、逾期偿付违约金及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等一项或多项措施;另外,如建工城市公司未按约履行受让责任或未按期偿还本协议项下保理融资款及利息的(含被宣布提前到期),每延迟一日,按应付未付受让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在《保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向出让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保理合同》签订后,出让方和建工城市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向二建公司和建工总承包发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二建公司和建工总承包《保理合同》的签订以及《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事宜,且二建公司和建工总承包应向出让方履行付款义务;同日,二建公司和建工总承包向出让方发送《应收账款债务人确认函》,确认《商务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应收账款真实、合法、有效,应收账款到期日为 2022 年 6月 30 日;二建公司和建工总承包已知悉建工城市公司将该应收账款债权向出让方进行转让的事实,对此不持异议,并同意上述《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的全部内容。出让方与建工集团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编号:TBBL-YW-2021015-DB-01),约定建工集团以其名下位于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2 号房产向出让方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主债权为出让方因建工城市公司回购《保理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债权或履行《保理合同》项下支付义务而享有的债权:若建工城市公司未按时足额还款,出让方有权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出让方与建工集团按照《抵押合同》约定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出让方与建工集团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TBBL-YW-2021015-DB-02),建工集团同意就《保理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反转让时建工城市公司的回购付款义务或履行《保理合同》项下支付义务向出让方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若建工城市公司未能履行《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付款义务,建工集团将于收到出让方履行义务请求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履行保证义务,并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延迟履行、拒绝履行或进行任何抗辩。《保理合同》签订后,出让方向建工城市公司一次性发放上述全部保理融资款1.5 亿元,建工城市公司归还了《保理合同》项下除最后一期外的保理利息;后因各被告在《保理合同》和《商务合同》约定的到期日前向出让方表示无法如期履行还款义务,经协商,建工城市公司、二建公司、建工总承包、建工集团于 2022 年 6 月 27 日与出让方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编号:TBBL-YW-2021015-BC-01),约定在天津市国际投资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国际工程公司)将其持有的鑫源融资租赁(天津)股份有限公司8,998.2万股份(占总股本的 14.997%)为建工城市公司债务履行向出让方提供质押担保、签订相关协议并办理质押登记的前提下,各方同意将《保理合同》及《商务合同》的到期日调整至 2023 年 6 月 28 日,保理融资利率为 11%/年,每月付息时间不变,保理利息由二建公司承担;二建公司分期向出让方支付应收账款或建工城市公司分期回购应收账款债权;建工集团继续履行抵押担保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义务。为此,出让方与国际工程公司于 2022 年 6 月27 日签订《质押合同》(合同编号:TBBL-YW-2021015-DB-03),约定国际工程公司以其所持有的鑫源融资租赁(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14.997%股份(即 8,998.2 万股股份)及其派生权益(孳息)向出让方提供质押担保,担保的主债权为出让方因建工城市公司回购《保理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债权及履行《保理合同》项下支付义务而享有的债权;若建工城市公司未按时足额还款,出让方有权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双方按照《质押合同》约定办理了股份出质登记。《补充协议》生效后,被 告 建 工 城 市 公 司 向 原 告 共 计 支 付 保 理 融 资 款 共 计15,767,838.92 元。因缺乏资金,各被告又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与出让方签订《补充协议(二)》(合同编号:TBBL-YW-2021015-BC-02)确认截至该协议签订之日,《保理合同》项下建工城市公司应付保理融资款为134,232,161.08 元,《商务合同》项下二建公司和建工总承包应收账款净额合计为 191,075,171.24元,并约定在案外人天津天保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天保置业)以其应付二建公司的应收账款代建工城市公司回购《保理合同》项下保理融资款 20,055,816.95 元和 2023 年 4 月、5 月两期保理利息 2,501,938.34 元前提下,各方同意将《保理合同》和《商务合同》再次展期至 2024 年 6 月 28 日;建工集团、二建公司、国际工程公司继续承担担保责任。《补充协议(二)》签订后,出让方、建工城市公司、二建公司、建工集团于2023年6月27日与案外人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保置业签订《委托代收代付协议》,约定以天保置业应付二建公司的工程款代建工城市公司回购《保理合同》项下保理融资款 20,055,816.95 元和 2023 年 4 月、5 月两期保理利息2,501,938.34 元(共计 22,557,755.29 元);天保置业已向出让方支付了上述 22,557,755.29 元款项。后出让方、建工总承包、二建公司又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与天保置业签订《委托代收代付协议》,出让方、建工城市公司、建工总承包、二建公司签订《委托代收代付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约定以天保置业应付建工总承包的工程款代建工城市公司回购《保理合同》项下保理融资款 25,513,108.84 元和部分保理利息1,126,282.65 元(共计 26,639,391.49 元);天保置业已于该协议签订当日向出让方支付了上述 26,639,391.49 元款项。2024 年 6月 25 日,各被告再次与出让方签订《补充协议(三)》(合同编号:TBBL-YW-2021015-BC-03),确认截至该协议签订之日,《保理合同》项下建工城市公司应付保理融资款为 88,663,235.29 元,《商务合同》项下二建公司和建工总承包应收账款净额合计为191,075,171.24元,并约定出让方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到期前受偿保理融资款 663,235.29元前提下,各方同意将《商务合同》和《保理合同》项下的债务到期日由2024 年6月28日调整至 2025 年 5 月 15 日,保理融资利率为 11%/年,每月付息时间不变;在《商务合同》和《保理合同》项下到期日调整至 2025 年 5月 15 日的前提下,各方同意:2024 年 8 月 31 日、10 月 31 日、11 月 30 日、12 月 31 日、2025 年 1 月 31 日、2 月 28 日前,由二建公司分别支付《商务合同》项下应付款 100 万元、200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300 万元、100 万元,或由建工城市公司支付《保理合同》项下上述金额的应收账款债权回购款;2025 年 5 月 15 日前各被告应全部清偿《保理合同》和《商务合同》项下欠款;建工集团、二建公司、国际工程公司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如出让方未能按期收到任何一期保理利息或二建公司、建工总承包、建工城市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的,出让方有权宣布《保理合同》和《商务合同》立刻加速到期,二建公司、建工总承包和建工城市公司应立刻向出让方履行全部付款义务或应收账款回购义务,或按照《商务合同》和《保理合同》相关约定承担责任。《补充协议(三)》签订后,建工城市公司向出让方支付了上述663,235.29元保理融资款。现《补充协议(三)》项下建工城市公司或二建公司应于 2024 年8月31日支付的 100 万元款项业已到期;另外,《保理合同》及相应补充协议项下应由二建公司支付的2024年8月15日至2024年11月14日期间保理利息亦已到期,但二建公司尚未向出让方支付上述保理利息。经出让方多次催促,各被告至今未向出让方支付拖欠的保理融资款项。为此,出让方于 2024年11月28日分别向各被告发送《加速到期通知函》,通知各被告《保理合同》和《商务合同》及相应补充协议项下款项已于 2024 年11月28日到期,要求各被告于到期日次日向出让方履行相应义务;上述函件已于 2024年12月1日送达各被告。出让方认为,出让方未能在《保理合同》及相应补充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收到各被告应付款项,且出让方已向各被告宣布《保理合同》和《商务合同》及相应补充协议项下款项于2024年11月28日加速到期,故出让方有权行使对建工城市公司的追索权,采取诉讼手段要求建工城市公司返还包括保理融资款、利息、违约金、追索费用和其他一切应付费用在内的全部追索金额,并同时要求二建公司、建工总承包在追索金额范围内支付相应金额的应收账款;建工集团、国际工程公司和二建公司作为担保人,应当对建工城市公司的还款义务向出让方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二)债务清偿约定
各方经法院调解后形成《调解书》,由于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调解书》项下的义务,出让方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目前,法院正在推进执行程序。申请执行的主要内容包括:
1、请求贵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建工城市公司立即向出让人一次性支付保理融资款88,000,000元、2024年8月15日起至2024年12月1日止的保理利息2,693,049.89元、截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剩余保理融资款与保理利息之和为基数,自2024年12月2日起算,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截至2025年9月1日为12,446,472.26元);
2、请求贵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二建公司在应收账款金额11,960,463元范围内,以上述被执行人建工城市公司应向出让人支付的款项金额为限,立即向出让人支付款项;
3、请求贵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建工总承包在应收账款金额179,114,708.24元范围内,以上述被执行人建工城市公司应向出让人支付的款项金额为限,立即向出让人支付款项;
4、请求贵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建工集团对第1项申请执行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贵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建工集团所有的位于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2号的房地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津(2024)河西区不动产证明第0394145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第1项请求范围内由出让人优先受偿;
6、请求贵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天津市国际投资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鑫源融资租赁(天津)股份有限公司8,998.2万股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第1项请求范围内由出让人优先受偿;
7、请求贵院依法责令各被执行人连带向出让人一次性连带支付律师费300,000元。
二、评估报告中的“ 特别事项说明”摘录
(一)本次评估涉及的不动产基准日处于抵押、查封状态,天津天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债务人于2021 年6 月23 日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编号:TBBL-YW-2021015-DB-01),抵押物为天津市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2 号不动产,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13日出具执行裁定书(2025)津0116执18575号,由于债务人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决定拍卖债务人名下的不动产津(2016)河西区不动产权第1028235号,并发出了查封通知,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抵押物不动产处于查封状态,本次评估已考虑了不动产抵押、查封益限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二)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况;本次评估程序无法取得债务人的财务经营信息和质押股权公司的财务信息资料;故由于本次优先债权价值(抵押物不动产市场价值)已覆盖本次债权金额,故本次评估未考虑质押股权及债权中主债权的价值,若不动产抵押物变现价值低于债权金额,可申请执行质押的股权。
三、标的详情见资产评估报告、民事调解书等备查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