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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文化路青得里河综合治理安置房A区(J12-1-25-3)3幢1单元1603号房产

发布时间:2025-12-01 来源:天津市 浏览次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文化路青得里河综合治理安置房A区(J12-1-25-3)3幢1单元1603号房产
GR2025TJ1001345-3
挂牌价: 22.7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5-12-01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6-04-28
房产类
资产类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所在地区
项目负责人: 路亚飞
联系电话: 010-69943064-8012
部门负责人: 郝建国
联系电话: 010-69943064-8005
委托经纪会员名称: 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王经理
联系电话: 18611741419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 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 11000010166715
开户银行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支付行号 316110000027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文化路青得里河综合治理安置房A区(J12-1-25-3)3幢1单元1603号房产
资产类别 房产类 标的所在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评估机构 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 2025-02-28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评估值(万元) 26.14 账面价值(万元) 7.59
交易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拍卖
其它披露内容 1、转让方在标的房产挂牌转让期间内安排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须提前电话预约,联系人:王经理,联系方式:18611741419 。 2、标的房产转让价格为含税价,价款发票税率按照国家税务局规定执行。 3、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标的信息
房产类
资产一
坐标位置 博乐市文化路青得里河综合治理安置房A区(J12-1-25-3)3幢1单元1603号
楼盘名称 类型 房产
租赁合同编号 新(2021)博乐市不动产权第0006587号
计租面积(m²) 109.83 设计用途 住宅
土地面积(m²) 8.28 设计用途 城镇住宅用地
土地使用权类型 出让 土地面积是否共用
楼层 16 附属设施
位置信息
周边配套
小区介绍
户型介绍
标的是否有租赁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化工销售分公司
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699号
经济类型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陈坚 成立日期 2000-09-22
注册资本 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91620000719024628N 经营规模 中型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住房租赁;肥料销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农用薄膜销售;住房租赁;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润滑油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石棉制品销售;农用薄膜销售;运输设备租赁服务;润滑油销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棉、麻销售;肥料销售;运输设备租赁服务;化肥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石棉制品销售;化肥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棉、麻销售;广告设计、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其他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91110000100010433L
批准单位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化工销售分公司 批准日期 2025-03-05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其他 批准文件名称 2025年第三次党委会纪要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信息发布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5-12-01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2026-04-28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付清
价款交纳形式 网上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截止日前提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并于挂牌截止日22时前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以下事项:(1)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包括购房资格)导致转让标的资产未能按时移交的,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转让方可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资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2)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3)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优先用于补偿相关方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3)受让方未能在公告约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4)受让方没有按合同约定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4.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产生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的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拍卖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原路径原额无息返还。 5.本次挂牌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及过户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但办理房产证过户的手续费由受让方承担。 6.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购买标的资产,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7.标的资产权属变更前及当月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用由转让方承担,房产权属变更完成次月起房屋所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8.受让方的交易服务费按成交价格的1%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9.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资产转让公告内容及标的资产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
受让方资格条件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万元) 6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