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账户名称 | 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1100001019948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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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316110000027 | |||||||
| 标的名称 | 国投哈密风电有限公司(含国投哈密风电有限公司伊吾分公司)2025年废旧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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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类别 | 设备类/存货类 | 标的所在地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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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披露内容 | 1、本项目转让底价为不含税价格,成交后转让方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率为13%的专用发票,增值税由受让方承担。 2、现场踏勘联系人:张稀珺,联系电话:19999464385。 3、标的资产存放在国投哈密风电有限公司、国投哈密风电有限公司伊吾分公司厂区内,有专人看管。 4、标的资产中车辆存放于新疆哈密市和吐鲁番市,按照报废处置,相关手续由受让方办理。 5、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
| 标的描述 | 标的资产为一批无法使用的办公桌、台式电脑等报废固定资产及一批无法使用的驱动板、车辆、电缆、钢筋、弓形卸扣、环形吊带、风机吊带、防盗门、单相隔离变压器、主变油枕、电缆(铜)等废旧物资。详见《报废固定资产清单》、《废旧物资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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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
| 转让方名称 | 国投哈密风电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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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新疆哈密市东南约125公里处,西北距骆驼圈子约80公里综合楼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高鹏 | 成立日期 | 2011-12-30 | |||||||||
| 注册资本 | 98,179万元(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9165220058479988XX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 经营范围 | 风力发电、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风力发电机组、太阳能光伏组件相关设备的调试和维修;有关技术咨询和培训。;企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91110000100017643K | |||||||||
| 批准单位 | 国投哈密风电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5-04-01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国投哈密风电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国投哈密风电股决〔2025〕2号) | |||||||||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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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4-28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6-05-08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前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产生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原路径原额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全部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1)已获得受让资格且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不参与网络竞价程序的;(3)在网络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时,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定受让方的;(4)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5)未按约定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及挂牌条件要求的。 4、受让方须自天津产权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联系转让方以完成标的资产的清(拆)运,清(拆)运过程中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应在60个自然日完成资产移交,未在转让方要求的时限内清(拆)运完毕的,转让方有权将标的资产移出原有场地另行存放,运输及存放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成交金额2%的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2)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支付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 已对转让标的进行了充分的考察,了解并接受转让方所披露转让标的规格、数量、品质、状况、瑕疵等一切内容。本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对转让标的实物现状完全认可,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规格、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4)认可并已详细阅读本转让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部接受资产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 6、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公示期内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需将《现场踏勘确认书》一并提交。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18.35 |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