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天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运城销售分公司万荣第四加油站(旧址)相关资产

发布时间:2025-04-28 来源:天津市 浏览次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运城销售分公司万荣第四加油站(旧址)相关资产
GR2025TJ1001093
挂牌价: 72.03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5-04-29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6-05-06
房产类
资产类别
山西省 运城市
所在地区
项目负责人: 路经理
联系电话: 010-69943064-8003
部门负责人: 郝建国
联系电话: 010-69943064-8005
委托经纪会员名称: 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黄女士
联系电话: 010-63597721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 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 11000010118583
开户银行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支付行号 316110000027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运城销售分公司万荣第四加油站(旧址)相关资产
资产类别 房产类 标的所在地 山西省运城市
交易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其它披露内容 1.标的资产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该标的资产存在抵押、或任何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限制或义务。 2.本次转让标的资产不含加油站经营相关证照。 3.本次转让标的资产涉及房屋建筑物2项,为营业房和锅炉房,全部为砖混结构,营业房营业房证载面积为200.7㎡,部分因年久失修已倒塌清理,目前实物面积为125.52㎡;锅炉房未办理所有权证且因年久失修全部倒塌,并清理;其中营业房证载权利人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销售分公司万荣第四加油站”与转让方名称不一致,实际为转让方因设立加油站而设的分支机构,转让方对该加油站拥有所有权,并确认不影响后续过户变更事宜。标的资产涉及构筑物2项,为厕所和围墙。 4.本次转让标的资产涉及的1宗土地使用权,位于皇甫乡乌苏村西,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万国用(2005)字第250100176号,土地用途为加油站,土地使用权人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销售分公司万荣第四加油站,土地使用权总面积2668平方米,独自使用权面积216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备注页标注“此宗地使用面积为216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销售分公司万荣四站总面积2168平方米,建筑红线外占地500平方米,且该宗地取得时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注出让面积为2168平方米。转让方确认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168平方米,不影响后续过户事宜。 5.标的资产房屋建/构筑物可能存在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而面临行政处罚、罚款、拆除等风险,意向受让方因自行判断并自愿全部承担因此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6.本次挂牌价格为含税价,转让方按照税法要求向受让方开具发票。 7.在信息披露期间第【十】至【十一】个工作日组织现场踏勘,时间:上午8:30-12:00,地点:山西省运城市皇甫乡乌苏村西。现场就相关情况进行说明,意向方需在规定时间自行前往,勘查现场后领取《现场踏勘确认书》。踏勘联系人:【王燕】,电话:【18335993535】。 8.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标的信息
房产类
资产一
坐标位置 皇甫乡乌苏村西
楼盘名称 类型 房产
租赁合同编号 万房权证(2005)字第00002930号、万国用(2005)字第250100176号
计租面积(m²) 712.4 设计用途 办公、住宅、商业
土地面积(m²) 2168 设计用途
土地使用权类型 出让 土地面积是否共用
楼层 附属设施
位置信息
周边配套
小区介绍
户型介绍
标的是否有租赁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运城销售分公司
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运城市盐湖区国粮街与槐东路交叉口东北角海铁大厦七层
经济类型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解利 成立日期 2009-10-22
注册资本 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911408006966598142 经营规模 大型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成品油批发;成品油零售【分支机构经营】;燃气经营;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出版物零售;住宿服务;基础电信业务;农作物种子经营;农药零售;民用航空油料储运及加注(含抽取)服务;药品零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润滑油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农副产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化肥销售;农用薄膜销售;办公用品销售;礼品花卉销售;化妆品零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终端计量设备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玩具销售;轮胎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文具用品零售;五金产品零售;家具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汽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会议及展览服务;票务代理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洗车服务;电子过磅服务;畜牧渔业饲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消防器材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洗染服务;广告发布;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站用加氢及储氢设施销售;塑料制品销售;灯具销售;钟表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交通及公共管理用标牌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日用家电零售;成人情趣用品销售(不含药品、医疗器械);肥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移动终端设备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广告设计、代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机动车充电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其他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91110000100010433L
批准单位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销售分公司 批准日期 2024-04-22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其他 批准文件名称 中国石油山西销售分公司党委会议纪要 (14)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信息发布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5-04-29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2026-05-06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付清
价款交纳形式 网上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截止日前提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并于挂牌截止日22时前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以下事项: (1)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转让标的资产未能按时转移的,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交纳的100%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转让方可单方解除《资产转让合同》,收回转让标的资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并在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受让方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3)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 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产生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原路径原额无息返还。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与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时,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或未在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及挂牌条件要求的。 4. 转让方收到全部价款后15日内,双方进行实物资产交付,由于受让方原因未按期交付,造成的资产毁损、灭失风险由受让方负责。 5. 标的资产的日常费用(不限于水、电、物业等)、相关税费在实物资产交接之日前由转让方承担、交接之日起由受让方承担。 6. 标的资产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及在相关部门发生的交易、变更、过户、转移等一切税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凡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7. 本项目中涉及的保证金、交易价款需由意向受让方的账户支付,本项目不接受代付。 8. 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相关附件,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需将《承诺函》及《现场踏勘确认书》(意向受让方签章)等受让申请材料一并提交。 9. 受让方的交易服务费按成交价格的1%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受让方资格条件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万元) 21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