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账户名称 | 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110000101999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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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316110000027 | |||||||
| 标的名称 | 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拟处置报废资产一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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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类别 | 设备类/存货类 | 标的所在地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 |||||||
| 评估机构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
| 评估值(万元) | 账面价值(万元) |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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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资产均以实物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示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己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资产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2.意向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提前预约现场踏勘,即提前1个工作日与转让方联系预约踏勘时间并遵守现场踏勘有关规定。踏勘地点:新疆伊宁市经济合作区阿勒泰路3666号中煤伊犁电厂院内,联系人:丁明伟,18799977575。 3.本次资产转让底价为含税价,预估132032.5kg,实际成交称重数量不得超过《闲置及废旧物资处置清单》的预估重量;如实际成交称重数量未达到《闲置及废旧物资处置清单》的预估重量,成交价格不变。 4.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
| 标的描述 | 详见《闲置及废旧物资处置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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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
| 转让方名称 | 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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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新疆伊宁市合作区阿勒泰路3666号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程建军 | 成立日期 | 2008-11-14 | |||||||||
| 注册资本 | 65,000万元(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916540006792919152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水力发电;天然水收集与分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水资源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室会议决议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9111000010000085X6 | |||||||||
| 批准单位 | 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5-12-26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闲置及废旧物资处置领导小组会议纪要〔2025〕3号 | |||||||||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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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4-30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6-05-18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标的资产均按现状转让,转让方不保证其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均以现场踏勘实物现状为准;本项目披露的清单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资产与其完全一致。 2.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示期间应对标的资产进行现场踏勘了解,意向受让方在现场踏勘时须严格遵守转让方现场踏勘相关规定及要求。 3.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为完成标的资产清(拆)运工作所的国家及标的所在地法律法规规定资质、条件和限制,如因受让方不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或按原用途使用而造成危险或出现事故的,责任由受让力承担。 4.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前提交受让申请并将本项目保证金汇入天津产权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5.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且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项目公告和相关文件资料所披露的内容及相关交易约定,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承担本次交易所存在的全部瑕疵和风险。 6.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权指定账户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天津产权相关规定原额原路径退回。 7.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将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部扣除:(1)已获得受让资格且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未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5)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及时付清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6)天津产权资产交易规则中规定的意向受让方违约的其他情况。 8.受让方须在转让方内部流程履行完毕,具备签约条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成交金额2%的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9.标的资产移交涉及的一切费用及税费由受让方自理,受让方在移交过程中应遵守转让方的规章、制度以及转让方的工作作息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由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责任由受让方自负。 10.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等方面瑕疵为由要求退还标的资产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1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中请即视为承诺以下事项:(1)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标的资产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未能按时移交的,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转让方可收回标的资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2)同意天津产权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账户。 12.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转让公告,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需将《现场踏勘确认书》(在标的踏勘现场领取)等受让申请材料一并提交。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10.8 |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