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达亿钢铁有限公司3笔债权
2025.06.23
信息来源: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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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达亿钢铁有限公司3笔债权
GR2025TJ1001653
挂牌价: 13,197.68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5-06-24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5-07-21
债权类
资产类别
天津
所在地区
项目负责人: 李千里
联系电话: 58922153
部门负责人: 耿鹏
联系电话: 58922150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110000101296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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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316110000027 |
标的名称 | 天津达亿钢铁有限公司3笔债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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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债权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宁河区 | |||||||
评估机构 | 天津方达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2025-02-15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5-06-19 | |||||||||
评估值(万元) | 13197.68 | 账面价值(万元) | 24620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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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披露内容 | 详见《评估报告》 |
债务人 | 天津达亿钢铁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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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本金余额(万元) | 20170 | |||||||||
累计欠息(万元) | 4449.34375 | |||||||||
其他费用 | 0 | |||||||||
合计(万元) | 24619.34375 | |||||||||
担保情况 | 详见《债权明细表》 | |||||||||
标的描述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天津恒云汇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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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天津市宁河区板桥镇田庄坨村综合服务中心-26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董明 | 成立日期 | 2023-05-08 | |||||||||
注册资本 | 5,000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91120221MACHYUBR2D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水力发电;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经营;生物质燃气生产和供应;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建设工程施工;成品油零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储能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充电桩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机动车充电销售;燃气器具生产;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陆地管道运输;站用加氢及储氢设施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宁河区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11120221712911873L | |||||||||
批准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 | 批准日期 | 2025-06-12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天津达亿钢铁有限公司债权方案的批复 (津宁河政函【2025】125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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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6-24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5-07-21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转让标的系债权资产,转让方系按标的资产的现状出让,本项目进行受让登记,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并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调查,对本项目所涉及的债权披露情况已全面知悉,并依据上述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转让挂牌信息的全部内容。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债权标的情况下,在挂牌期满前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及相关书面材料,并在挂牌截止前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该交易保证金在交易合同签订后且受让方支付完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返还。 3.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4.本次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受让方应当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到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最终受让方应同意,天津产权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①在网络竞价中意向受让方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的,或竞价中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认受让的; ③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交易合同的。(3)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交易合同约定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4)其他违反天津产权交易规则及本公告内容的。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7.该项目在天津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交易服务费,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3959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对我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