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承诺 |
本出租方现提出申请,请贵中心将本出租方持有的天津市南开区华坪路2号房地产通过贵中心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资产出租信息并 组织实施交易。
现提交《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等附件材料,请予审核。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侵犯第三方权益及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我方对该标的具有完全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2、我方承诺出租标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出租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我方承诺所提交的《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等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同意贵中心按《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内容公开发布资产出租信息。 5、我方承诺在出租过程中,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贵中心相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和认可贵中心交易程序,在出租过程中,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承诺按照贵中心收费标准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所填交易服务费内容为经与贵中心业务受理部门协商确认后的交易服务费用。 7、我方承诺本次出租标的相关行为涉及相关权利人享有优先权的,我方已就出租事项以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通知了相关权利人。(涉及优先权的适用) 8、我方承诺在交易过程中,不与意向承租方私下成交;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9、我方已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贵中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等相关规定,承诺遵守交易规则,维护交易秩序,并已认真考虑了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以及政策影响等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或产生的一切交易风险。 10、我方承诺对《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中填写的联系人、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已经予以确认,认可贵中心按此发送交易相关通知或函件。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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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天津市南开区华坪路2号房地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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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类别 | 房产 | ||
坐落位置 |
天津南开区天津市南开区华坪路2号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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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
1177.29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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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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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用途 |
办公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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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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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占用情况 |
空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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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名称 | 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权证编号 | 房权证南开字第040062603号;南单国用(1999)第029号 | 免租期限 | 6月 |
免租期限描述 | 免租期限6个月 |
评估机构 | 天津万顺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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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 | 评估价值 | 200.6万元 | |
备案/核准机构 | 备案/核准日期 |
出租方名称 |
天津渤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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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天津市东丽区津塘路五号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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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0722988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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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国资 |
国资/本市国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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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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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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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于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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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8622391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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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天津市东丽区津塘路五号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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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
1862239146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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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决策文件 |
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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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资产行为批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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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天津渤海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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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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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9112000010306110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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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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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
2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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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 |
10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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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平均租金 |
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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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到期日 | |
价格说明 |
租赁期为九年,含首年免租期6个月,年租金为240000元。首年租金需在签署租赁协议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纳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后续租金按季度支付,在每一支付周期首月10日前全额支付本期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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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 季付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多次报价 | 是否对意向承租方资格确认 | 否 |
是否进场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交纳金额 | 7.2万元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 | ||
保证金的保证内容 |
1、意向承租方办理有效承租登记手续且交纳保证金后不得单方撤销承租申请;
2、以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综合评议、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组织竞价,意向承租方应按规定参与竞价活动;
3、意向承租方参与竞价应保证至少有一家意向承租方报价,使该项目能产生有效报价;
4、意向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应按照公告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出租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
5、遵守项目公告、竞价实施办法、交易须知的约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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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的处理 |
1、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出租方因政策规定需重新挂牌除外。
2、若意向承租方未被确认为承租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
3、承租方按约定签订出租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约定价款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将按照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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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优先权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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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优先权说明 |
不涉及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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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场结算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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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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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件 |
一、意向承租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前将7.2万元的保证金打入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内。
二、此次出租房地产以现状为准,不接受联合承租。意向承租方须提前联系出租方,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承租方谢绝入内,出租方不予接待。(联系人:于水亮 ,联系电话:63288253 )。意向承租方联系出租方办理现场看房的同时,需向出租方提供相关书面材料(附件一)。符合出租方要求的,出租方出具《资格审核结果通知书》(附件二)。
三、意向承租方应当在项目公示期间内办理承租登记,按照《承租方报名材料清单》(附件三)向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提交报名材料。意向承租方在办理承租登记时须同时向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提交出租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样确认函》(附件四)、《资格审核结果通知书》。
四、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须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安全责任协议书》、《消防安全承诺书》,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安全责任协议书》、《消防安全承诺书》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押金2.4万元以及首期租金一次性支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在收到出租方提供已收上述款项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履行后续交易流程。
五、意向承租方递交承租申请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示信息所披露的内容及附件,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本次出租房产范围及现状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并已完成对该出租房产的实地踏勘。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并全部接受房产出租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承租方不得以此向出租方及产权交易机构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
六、此次交易过程所产生的费用由出租方、承租方双方自行承担。
七、此次出租房产、土地有关建筑物、消防、采暖、给排水、电路等改造项目及装修等,由最终承租方自行解决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八、承租方不得擅自将租赁房屋转借、转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换使用,不得随意改变租赁房屋的租赁用途,如发生以上情形,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出租方有权要求赔偿。
九、租赁场所仅用于办公使用,承租人不得从事物回、殡葬、幼儿园、养老院、歌舞厅、夜总会、洗浴、足疗、危化品储存以及商业经营等活动。
十、如承租方对租赁房屋进行投资装修,需向出租方提供相关方案并征得出租方书面认可。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方可在不损毁出租方建筑、设施前提下,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将可移出部分投资装修搬离,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搬离。租赁合同到期终止,除可搬离情况外的投资装修归出租方所有。因承租方原因造成合同提前终止,全部投资装修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十一、承租方需保护并合理使用所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非经出租方书面许可不得改变租赁房屋结构及原有设施,不得非法堆放危险品和有损房屋的物件及从事其他不合理使用房屋的活动。
十二、承租方负责承租范围内所有房屋(场院)及附属设施和设备的维修,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或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主体结构、屋顶防水、内外墙面维修、地面维修、水电气维修等。
十三、承租方应严格按出租方提供租赁合同执行,在承担租金的同时,还须承担承租场所产生的电费、水费等其它日常经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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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条件 |
1、承租方需在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且为独立法人机构的合法企业。此次摘牌方不允许以个人(自然人)名义参与。
2、承租方的注册资本不能少于200万元人民币,租赁期间不得减资。
3、须提供近1-2年依法纳税的证明材料。
4、须提供企业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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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房地产证载权利人为天津市化工防腐设备厂。2009年5月27日,出租方天津渤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通过参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拍卖机构竞拍取得有机化学公司包括标的房屋所有权在内的破产财产。截至目前,该标的房地产权属证明尚未做变更,且无原件。
2、租赁期间,如遇出租方需将该房产、土地或出租方所属资产用于办理融资、担保或其他处分行为的,当不影响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内对房屋的正常使用时, 出租方无须征求承租方的同意,承租方需无条件配合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3、标的房产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技术报告书》提供的数值1177.29平方米为准。
4、标的其他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报告》《房产测绘技术报告书》等天津产权相关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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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称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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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11000010132956 |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316110000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