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承诺 |
本出租方现提出申请,请贵中心将本出租方持有的天津市和平区滨江道23号房屋(场院)通过贵中心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资产出租信息并 组织实施交易。
现提交《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等附件材料,请予审核。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侵犯第三方权益及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我方对该标的具有完全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2、我方承诺出租标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出租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我方承诺所提交的《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等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同意贵中心按《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内容公开发布资产出租信息。 5、我方承诺在出租过程中,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贵中心相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和认可贵中心交易程序,在出租过程中,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承诺按照贵中心收费标准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所填交易服务费内容为经与贵中心业务受理部门协商确认后的交易服务费用。 7、我方承诺本次出租标的相关行为涉及相关权利人享有优先权的,我方已就出租事项以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通知了相关权利人。(涉及优先权的适用) 8、我方承诺在交易过程中,不与意向承租方私下成交;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9、我方已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贵中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等相关规定,承诺遵守交易规则,维护交易秩序,并已认真考虑了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以及政策影响等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或产生的一切交易风险。 10、我方承诺对《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中填写的联系人、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已经予以确认,认可贵中心按此发送交易相关通知或函件。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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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天津市和平区滨江道23号房屋(场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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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类别 | 房产 | ||
坐落位置 |
天津和平区滨江道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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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
1934.91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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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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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用途 |
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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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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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占用情况 |
空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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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名称 | 天津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享有使用权租赁合同 |
权证编号 | 10101213418501 | 免租期限 | 1年 |
免租期限描述 |
出租方名称 |
天津渤海轻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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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C座1层107-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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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6300525351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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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王艳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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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870223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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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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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
zcgszc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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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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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
1,307.09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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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 |
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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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平均租金 |
118.8267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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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到期日 | |
价格说明 |
租期12年,首年租金109.5万元,隔年增长3%,免租1年,租期内租金13070940元。(所列租金依照挂牌底价计算,如果此项目进入竞价环节,以最终竞价成交的租金价格按隔年增长3%的比例调整每年租金)。租金采取预付方式,每三个月交纳一次,付款方式采取支票或电汇结算。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按合同约定交纳风险抵押金及消防安全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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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 季付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一次报价 | 是否对意向承租方资格确认 | 否 |
是否进场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交纳金额 | 20万元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 | ||
保证金的保证内容 |
1、意向承租方办理有效承租登记手续且交纳保证金后不得单方撤销承租申请;
2、以网络竞价方式组织竞价,意向承租方应按规定参与竞价活动;
3、意向承租方参与竞价应保证至少有一家意向承租方报价,使该项目能产生有效报价;
4、意向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应按照公告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按租赁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并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
5、遵守项目公告、竞价实施办法、交易须知的约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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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的处理 |
1、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出租方因政策规定需重新挂牌除外。
2、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承租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
3、承租方按约定签订租赁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约定价款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由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收到出租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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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优先权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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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优先权说明 |
不涉及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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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场结算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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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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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件 |
1、本项目在交易中心进行信息披露期间,意向承租方须根据《尽职调查清单》的要求向出租方提交尽职调查材料,并由出租方对意向承租方进行尽职调查.出租方向尽职调查通过的意向承租方出具《尽职调查确认函》。
2、意向承租方在产权交易机构登记承租申请时需要提交出租方开具的《尽职调查确认函》。
3、意向承租方递交承租申请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示信息所披露的内容及附件,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本次出租房产范围及现状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并已完成对该出租房产的实地踏勘.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并全部接受房产出租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承租方不得以此向出租方及产权交易机构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
4、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须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场院)租赁合同》,签订《房屋(场院)租赁合同》后次日起10日内将风险抵押金和安全保证金打入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在收到出租方提供已收上述款项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履行后续交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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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条件 |
1、承租人需在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且为独立法人机构的合法企业。此次摘牌不允许个人(自然人)名义参与。不接受联合受让。
2、限制经营洗浴、养老、殡葬、化工危险品、对土地造成污染等行业或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业态。可招租业态为酒店(含住宿、民宿)、商务办公、餐饮、商业综合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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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1、天津市和平区滨江道23号房屋为天津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单位为天津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服务中心,使用单位为天津渤海轻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滨江道23号院内租赁范围外存在房屋一间,房屋面积约10平方米,现由第三人使用,该情况意向承租方应知悉。在租赁期内,承租方与该房屋使用人若发生任何问题需自行协商解决,不能因该情况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补偿措施且不影响租赁合同正常履行。
3、意向承租方须确认,已知悉租赁标的物为公产房,在意向承租方投资装修改造后,天津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服务中心再无对租赁标的物进行维修的义务。在承租期间,出租方不负责对该房屋(场院)进行维修,承租方负责承租范围内房屋(场院)及附属设施和设备的维修,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或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场院)主体结构、屋顶防水、内外墙面维修、地面及地下室维修、地下管网、隐蔽工程、承租房屋(场院)范围内全部水、电、气、暖及管网的维修,合同期内承租方新增设施、设备维修等。出租方经承租方书面同意后可以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如承租方怠于履行维修维护责任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经出租方书面要求限期整改而拒不整改的,或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的,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赔偿由此给出租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若导致出租方遭受索赔或行政处罚的,由此产生的索赔金额和罚款等均由承租方承担。
若需办理电力增容,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配合完成办理工作。
承租过程中,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求对承租方房屋(场院)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进行整改的,承租方负责整改并支付整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4、该宗标的管理单位为天津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服务中心,使用单位天津渤海轻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意向承租方在摘牌前应充分知晓,《房屋(场院)租赁合同》签订后如因此原因无法办理相关行政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经营许可、消防验收等)与出租方无关。
5、因出租方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出租方出租的房屋(场院)进行调整且另有用途的或遇政府拆迁、规划、整理收购等情况,出租方需以书面(公告)形式通知承租方,解除本合同,出租方除退还已收取尚未履行租期的租金外不向承租方支付任何补偿及损失,届时若承租方存在欠缴租金的情况,承租方应依《房屋(场院)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至租赁合同终止之日并依约支付违约金及相关费用。
6、如最终摘牌的承租方企业在实际运营中需成立新公司,承租方企业在新公司的绝对股权不能低于三分之二,且承租方企业对新公司需承担不可撤销的最高额保障。
7、双方约定,意向承租方应在自本租赁合同约定的起租日起24个月内对承租房屋(场院)进行一定数额的投资改造,投资改造费用支出应不低于1000万元,以提升改善房屋(场院)的现状或满足其特定使用需求。双方约定,自租赁合同约定的起租日起24个月后首月,由双方协商共同选取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房屋(场院)装修改造实际支出的投资费用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就选取机构事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以出租方指定的机构为准。若审核结果显示承租方投资改造费用支出不足1000万元,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书面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按投资改造费用支出不足金额占1000万元的比例,向出租方同比例补交免租期内租金(例:审核结果显示承租方对房屋(场院)装修改造投资费用支出为800万元,投资改造费用支出不足金额为200万元,即投资改造费用支出不足金额占比为1/5,承租方需向出租方补交免租期内租金的1/5,即109.5万元*1/5=21.9万元)。若审核结果显示承租方实际投资改造费用支出额达到1000万元,承租方无需向出租方补交免租期内租金。双方确认上述选取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核所需费用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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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称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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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11000010136379 |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316110000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