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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台闲置工程设备
2025.12.17 信息来源:天津市 浏览次数:
14台闲置工程设备
GR2025TJ1004224
挂牌价: 42.15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5-12-17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5-12-24
设备类/存货类
资产类别
天津
所在地区
项目负责人: 郑秋楠
联系电话: 58922155
部门负责人: 耿鹏
联系电话: 58922150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 11000010171673
开户银行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支付行号 316110000027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14台闲置工程设备
资产类别 设备类/存货类 标的所在地 天津滨海新区
评估机构 中景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天津)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 2025-05-31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 类型 备案
核准(备案)日期 2025-12-15
评估值(万元) 42.15 账面价值(万元) 9.52
交易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拍卖
其它披露内容 标的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标的信息
标的描述
标的是否有租赁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天津市滨海新区津塘公路5688号
经济类型 国有经济/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郑志红 成立日期 2021-04-13
注册资本 5,265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 所属行业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家机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12120116MB1J95870B 经营规模 小型
经营范围 承担国、省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承担区县级公路、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承担水路运输、地方海事、道路运输、城市客运、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轨道交通、共享单车、交通战备服务等相关事务性工作;承担相关信访受理、答复等事务性工作。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其他
国资监管机构 市级财政部门或金融办监管 监管机构属地 天津滨海新区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交通运输局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11120116553410747F
批准单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 批准日期 2025-11-12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批复 批准文件名称 关于区交运局下属事业单位闲置设备资产处置的批复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信息发布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5-12-17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2025-12-24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付清
价款交纳形式 网上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进行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以实物为准,自行查阅、勘验、核实。充分了解资产现状,新旧程度,损坏情况及配置等。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联系人:冯先生,电话:18602267771)。意向受让方看样后须按转让方要求提供相应资料,资料经转让方审核通过后,转让方发放《现场看样确认函》。 2、意向受让方向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即表示已对标的物的现状查验完毕并接受,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相关文件、公示信息所披露的内容,并依据相关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资产转让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如公示的资产明细表与实物数量、现状不一致的,以现场实物数量、现状为准,受让方不得就此受让可能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天津产权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时须向天津产权提供书面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已公示的《承诺函》及经转让方确认盖章的《现场看样确认函》,并应在挂牌截止日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4、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自动转为等额交易价款。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通过拍卖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拍卖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返还。 5、产生最终受让方后,最终受让方应及时与转让方确定拟签署的《资产交易合同》。 6、最终受让方需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到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 7、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竞买的或参与竞买但均不出价,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3)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恶意串通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4)最终确定的受让方未在天津产权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商定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5)最终受让方未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的;(6)意向受让方或最终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等情形的。 8、交易双方在取得天津产权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即表示该转让标的资产权利的转移。最终受让方须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9、转让方不对标的物安全、质量和技术性能负责,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后,无论受让方将标的物用于何种用途,转让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10、最终受让方须在天津产权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等候转让方通知,告知具体进场时间后方可进场履行标的资产交接手续及设备搬迁。最终受让方自通知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须完成本项目标的资产的清运,未按要求的时限内清运完毕的,转让方有权将标的资产移出原有场地另行存放,其中拆除、运输及存放,费用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11、本项目标的资产涉及到的一切清运费用及税费等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最终受让方在移交过程中应遵守转让方的规章、制度,由最终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责任全部由最终受让方负责。 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13、本项目在天津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服务费全部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受让方资格条件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万元) 10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对我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