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化工医院部分资产(报废设备)
吉林市化工医院部分资产(报废设备)
GR2024TJ1002138
挂牌价: 1.66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12-20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5-01-17
设备类/存货类
资产类别
吉林省
吉林市
所在地区
项目负责人: 周庆华
联系电话: 010-69943064-8006
部门负责人: 郝建国
联系电话: 010-69943064-8005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1100001009356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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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316110000027 |
标的名称 | 吉林市化工医院部分资产(报废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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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设备类/存货类 | 标的所在地 |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2023-12-31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8-17 | |||||||||
评估值(万元) | 1.66 | 账面价值(万元) | 25.12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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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披露内容 | 1.标的资产主要有直线加速器、TPS治疗系统、CT、空气消毒器、数字显示屏、五分类血球等。上述资产已报废拆除。 2.转让的标的资产交接以现场实物为准。意向受让方在进行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对标的资产现状予以认可,如评估报告及相关明细与实物现状不一致的,以现场实物为准。受让方不得就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天津产权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本项目转让底价为不含税价格,受让资产转让所涉及的增值税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须在受让资产交割前,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税率和税额将增值税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本项目须进行现场踏勘,踏勘需提前预约并由转让方统一安排进行,其他时间不予接待,踏勘时须按照转让方制定的《现场踏勘管理办法》(详见附件)准备踏勘资料并进行踏勘,踏勘联系人:王经理,联系电话:13521369671。踏勘完成后双方须盖章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并提交天津产权。 5.标的产权清晰,无抵押,无担保。 6.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标的描述 | 标的资产主要有直线加速器、TPS治疗系统、CT、空气消毒器、数字显示屏、五分类血球等。上述资产已报废拆除。标的资产明细见附件《处置明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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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吉林市化工医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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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遵义东路52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张凤林 | 成立日期 | 2023-07-12 | |||||||||
注册资本 | 26,102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其他 | 所属行业 | 卫生和社会工作/卫生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12220200MB0703929N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护理保健服务。负责本区域内基本医疗卫生和预防保健服务按相关规定开展医疗器械和药物临床试验项目承担一般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任务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医学研究和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工作。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9111000071092200XY | |||||||||
批准单位 | 宝石花医疗健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4-12-05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对宝石花医疗吉林市化工医院资产处置实施方案的批复 》(物管(2024)76 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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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2-20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5-01-17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标的资产状况及瑕疵均以实物的现状为准。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限,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资产状况。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且接受本项目公告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备查文件等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资产或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天津产权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标的资产、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或者要求退还、减少交易价款或者服务费等),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或者天津产权承担任何责任。意向受让方如有上述行为,将被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标的资产另行处置。 2.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前提交受让申请,并于挂牌截止期满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3.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按挂牌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易保证金转为成交价款一部分,相关规定按照拍卖公告执行。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无息原路径返还。 4.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相互不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5.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本项目所公示的相关附件,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需向天津产权提交挂牌附件所列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转让方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为企业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需签字按捺手印)。 6. 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在签署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同时将履约保证金人民币0.3万元交纳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7. 受让方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履约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赴现场与转让方进行实物资产移交,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详见附件),并向转让方提交施工方案。 8. 自标的移交之日起,标的的保管、拆除、运输、清理的责任与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在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资产清(拆)运。受让方需在前述期限内完成全部标的物拆除及现场净地交付工作;如因延迟给转让方带来不利影响及所有损失的,受让方需无条件予以承担。 9.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其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1)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与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时,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的,或未在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及挂牌条件要求的。 10.意向受让方提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同时,须按照挂牌附件《承诺函》的内容进行书面承诺。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具备医疗器械回收相关资质。(以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范围为准)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0.4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对我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