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华东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的临沂市河东区工业土地使用权及机器设备等资产
2025.12.16
信息来源: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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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华东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的临沂市河东区工业土地使用权及机器设备等资产
GR2025TJ1004204
挂牌价: 967.36662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5-12-16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5-12-30
土地类
资产类别
山东省
临沂市
所在地区
项目负责人: 贾艳霞
联系电话: 010-69943064-8009
部门负责人: 郝建国
联系电话: 010-69943064-8005
委托经纪会员名称: 北京汇通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联系人: 任经理
联系电话: 13911373301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 账户名称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110000101714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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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316110000027 | |||||||
| 标的名称 | 临沂华东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的临沂市河东区工业土地使用权及机器设备等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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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类别 | 土地类 | 标的所在地 |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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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披露内容 | 1、转让价格为不含增值税,转让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向受让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税率的增值税发票,税款由受让方承担。 2、土地证载使用权人为临沂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临沂华东材料有限公司,证明文件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3、土地使用权现状为租赁状态,租赁合同载明期限为2025年1月11日至2026年1月10日,租金为19.80万元/年,承租方已声明不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如受让,须在披露公告期内通过天津产权办理受让登记并参与后续竞价程序,否则视同其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4、本项目须进行现场踏勘,踏勘需提前预约并由转让方统一安排进行,其他时间不予接待,项目踏勘联系人:任经理,联系电话:13911373301。踏勘完成后双方须盖章签署《现场踏勘确认函》并提交天津产权。 5、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
| 土地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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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备类/存货类 |
标的是否有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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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是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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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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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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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临沂华东材料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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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山东省临沂市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36号临沂软件园(金科财税大厦)B206室(一照多址)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王建军 | 成立日期 | 2012-08-21 | |||||||||
| 注册资本 | 14,000万元(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91371300052386611E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建筑砌块制造;建筑砌块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机械设备租赁;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分支机构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分支机构经营】;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91110000100000489L | |||||||||
| 批准单位 | 天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4-10-08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同意临沂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资产处置的批复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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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12-16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5-12-30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限,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资产状况。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且接受本项目公告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备查文件等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资产或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天津产权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标的资产、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或者要求退还、减少交易价款或者服务费等),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或者天津产权承担任何责任。意向受让方如有上述行为,将被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标的资产另行处置。 2. 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前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材料,并于挂牌截止日前向天津产权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3.截止挂牌期满,如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租方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租方之外:(1)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则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承租方征询环节;若承租方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若承租方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承租方成为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按天津产权规定原额返还;(2)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的,本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承租方征询环节,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天津产权规定原额返还;若承租方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若承租方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承租方成为受让方,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按天津产权规定原额返还。 4.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相互不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5.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本项目所公示的相关附件,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需向天津产权提交挂牌附件所列的《现场踏勘确认函》(转让方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企业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意向受让方自然人需签字)。 6.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其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1)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与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时,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在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及挂牌条件要求的。 7.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提供如下书面承诺: (1)我方已自行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验核,提交受让申请即视同己充分了解并接受标的资产的现状和瑕疵,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 (2)我方应在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当日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服务费标准置于天津产权备查)一次性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 (3)我方同意天津产权在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我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关于购买资格的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参与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5)标的资产如涉及的物业、水、电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交割手续之前(以实际交割日为界限)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交割手续之后(以实际交割日为界限)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6)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增值税、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税费及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手续费由受让方承担; (7)以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为界,此日期前(含当日)的土地使用权租金归转让方所有,此日期后的租金归受让方所有; (8)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照标的资产的实际状态进行交易和交付。交付后标的资产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本方承担。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193.473324 |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对我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