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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象山石浦金浪加油点资产
2024.12.10 信息来源:天津产权交易中心 浏览次数:
浙江象山石浦金浪加油点资产
GR2024TJ1002069
挂牌价: 451.56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12-11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12-24
其他类
资产类别
浙江省 宁波市
所在地区
项目负责人: 路亚飞
联系电话: 010-69943064-8001
部门负责人: 郝建国
联系电话: 010-69943064-8005
委托经纪会员名称: 国创中投(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尤传杰
联系电话: 18910764117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 11000010090659
开户银行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支付行号 316110000027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浙江象山石浦金浪加油点资产
资产类别 其他类 标的所在地 浙江省宁波市
评估机构 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 2024-09-30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备案
核准(备案)日期 2024-12-09
评估值(万元) 301.04 账面价值(万元) 82.94
交易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其它披露内容 1、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转让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权属变更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本标的按照资产现状转让; 3、标的预展时间为挂牌公示期内,预展地点:标的所在地。意向受让方进行现场踏勘,踏勘联系人:尤传杰,电话:18910764117(需提前电话预约),踏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签署《踏勘确认函》,一并提交至天津产权作为参与受让报名的必要材料之一; 4、意向受让方如需前往天津产权查阅项目相关资料,需向天津产权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签字后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保密承诺函; 5、截至评估基准日,纳入评估范围的2项建筑物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具体见资产评估报告; 6、标的资产包含固定资产(建筑物类、设备类)和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不包含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港口经营许可等行政许可; 7、《海域使用权证》证载权利人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象山石浦金浪油品经营部,经咨询权属变更相关机构,不影响本次转让及权证变更; 8、本项目转让价格为不含税价格,增值税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按相关规定税率开具发票; 9、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标的信息
标的描述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主要资产为固定资产(建筑物类、设备类)和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建(构)筑物类:委估房屋建(构)筑物共3项,为综合用房、配电间和发电机房,坐落于石浦镇铜钿礁。其中:综合用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证载建筑面积214.82平方米,配电间和发电机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合计27.84平方米。综合用房总层数为二层,混合结构,外墙为涂料,室内为一般装修,地面为地砖,顶棚及内墙面均为涂料刷白。委估构筑物包括地坪、围墙、水泥码头、油罐区等共计9项。 设备类:为机器设备,共计14台(套),主要为柴油发电机、油泵、立式油罐等,安装在象山金浪加油点内。截至评估基准日,该加油站已停止营业,以上设备均为闲置状态。 土地使用权:委估宗地位于石浦镇铜钱礁,东至码头水面,南至山地,西至山地,北至空地,土地使用权面积2,925.00平方米,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地类(用途)为商业用地,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海域使用权:委估海域使用权共1宗,位于象山县石浦镇大铜钱礁,项目名称石浦金浪油品经营部供油码头,用海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港口用海,宗海面积0.5503公顷,用海方式为港池、蓄水等、透水构筑物,已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 其他无形资产:其他无形资产有宁波分公司金浪加油站经营特许权一项,系分立时对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异摊销余额,实际无对应权益。
标的是否有租赁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
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杭州市玉古路168号武术馆大厦9-11层
经济类型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丛新兴 成立日期 1999-01-26
注册资本 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91330000711176141W 经营规模 大型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成品油批发;燃气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住宿服务;出版物零售;烟草制品零售;食品销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成品油零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药品零售;餐饮服务;餐饮服务(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鲜水果批发;新鲜水果零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家具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建筑材料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医用口罩零售;医用口罩批发;母婴用品销售;日用品销售;肥料销售;票务代理服务;旅客票务代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广告设计、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消防器材销售;安防设备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成品油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机动车充电销售;充电桩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电池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站用加氢及储氢设施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轮胎销售;销售代理;国内贸易代理;电子过磅服务;洗车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初级农产品收购;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水产品零售;露营地服务;外卖递送服务;农副产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礼品花卉销售;花卉绿植租借与代管理;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汽车销售;电动自行车销售;助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电车销售;金银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其他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91110000100010433L
批准单位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 2024-09-25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批复 批准文件名称 关于浙江销售分公司三座水上加油站资产处置的批复(股份财务〔2024〕143号)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信息发布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12-11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2024-12-24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付清
价款交纳形式 网上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前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 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产生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原路径原额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与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时,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或未在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及挂牌条件要求的。 4.本次转让标的的规格型号、数量、品质、状况及瑕疵均以现状为准。转让标的严格以现状进行交易,转让方不保证转让标的的规格型号、数量、品质等。 5.意向受让方在受让本项目的同时,必须一并受让在天津产权挂牌的浙江象山金高椅加油点资产、浙江宁波象山高塘加油点资产,并按要求提交相应受让申请文件。意向受让方如未一并申请参与上述其他项目受让,亦视为放弃本项目受让。若产生竞价,则将项目的转让底价合并作为竞价底价开始竞价,溢价金额将按照各自转让底价比例分配。 6.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以下事项: (1)我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不得继续使用“中国石油”“中石油”“PetroChina”等字号及标识,不得继续以转让方的名义开展经营业务。 (2)我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在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后1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置于天津产权备查)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3)我方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我方同意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办理权证过户的手续费及其他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5)我方同意转让标的涉及的水、电等相关费用,在转让标的交割(以实际交付之日为准)之前产生的由转让方承担,转让标的交割之后产生的由受让方承担。 (6)我方已知晓本次转让的部分建筑物未取得房屋所有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同意在成交后自行负责办理权证登记,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或权利障碍与转让方无关,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我方已对转让标的进行了全面的尽职调查,了解并接受转让标的的外观、格局、质量、状况及瑕疵等一切内容。 (7)我方递交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我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转让标的信息披露公告、附件等全部备查文件内容,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并对转让标的现状完全认可,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转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为受让方后不以未查阅相关资料、未勘察转让标的、转让标的现状不符、不了解转让标的外观、格局、质量、状况及瑕疵为由,向转让方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不以此要求转让方承担任何责任。 (8)我方同意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受让成功后如不按披露规则执行并办理资产交接的视为放弃受让,转让方有权另行处置。
受让方资格条件 无。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万元) 135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对我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