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广中西路99弄74号103室房产及2号地下车库地下1层(58号)车位
上海市静安区广中西路99弄74号103室房产及2号地下车库地下1层(58号)车位
GR2025TJ1000059
挂牌价: 1,051.17856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5-01-13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5-02-13
房产类
资产类别
上海
所在地区
项目负责人: 路亚飞
联系电话: 010-69943064-8001
部门负责人: 郝建国
联系电话: 010-69943064-8005
委托经纪会员名称: 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李先生
联系电话: 18612553578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1100001009868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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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316110000027 |
标的名称 | 上海市静安区广中西路99弄74号103室房产及2号地下车库地下1层(58号)车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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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 上海静安区 | |||||||
评估机构 | 新疆永信中辰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2024-08-31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
评估值(万元) | 964.384 | 账面价值(万元) | 583.146523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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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披露内容 | 1.转让方委托上海自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运营标的资产,管理期限自2020年11月1日至2025年4月14日,房产现为出租状态,租赁期至2025年4月14日。 2.标的资产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该标的资产存在抵押、或任何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限制或义务。 3.意向受让方如需看房请先来电预约登记,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18612553578。 4.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房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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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
标的是否有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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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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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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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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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中石油克拉玛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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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新疆克拉玛依市平北六路5680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何军 | 成立日期 | 2015-04-29 | |||||||||
注册资本 | 515,148.5785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9165020033306538XB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炼油、石油化工、化工产品生产与销售;原油、成品油仓储;货物与技术进出口业务;燃气、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铁路、道路货物运输;运输代理;房屋和机械设备租赁;科技交流与技术推广服务;劳务派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91110000100010433L | |||||||||
批准单位 | 中石油克拉玛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4-11-25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公司2024年第12次董事会授权决策专题会议纪要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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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1-13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5-02-13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前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并于挂牌截止日前向天津产权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以下事项: (1)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包括购房资格)导致转让标的资产未能按时移交的,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转让方可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资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2)受让方无需贷款的,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受让方需要贷款的:符合购房按揭政策的受让方可申请用贷款支付交易价款;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含贷款部分)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3)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优先用于补偿相关方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3)受让方未能在公告约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4)受让方没有按合同约定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4. 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产生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网络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原路径原额无息返还。 5. 本次挂牌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及过户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但办理房产证过户的手续费由受让方承担。 6. 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购买标的资产,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7. 标的资产权属变更前及当月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用由转让方承担,房产权属变更完成次月起房屋所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8.受让方的交易服务费按成交价格的0.5%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9. 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资产转让公告内容及标的资产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105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对我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