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易信息 >国有产权 >项目公告
三辊卷板机、摇臂钻床等11项设备
2024.12.12 信息来源:天津产权交易中心 浏览次数:
三辊卷板机、摇臂钻床等11项设备
GR2024TJ1002085
挂牌价: 105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12-13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12-26
设备类/存货类
资产类别
陕西省 西安市
所在地区
项目负责人: 谷秀玲
联系电话: 010-69943064-8002
部门负责人: 郝建国
联系电话: 010-69943064-8005
委托经纪会员名称: 北京融能产权经纪有限公司
联系人: 张智博
联系电话: 15710059003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 11000010091343
开户银行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支付行号 316110000027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三辊卷板机、摇臂钻床等11项设备
资产类别 设备类/存货类 标的所在地 陕西省西安市
评估机构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评估值(万元) 账面价值(万元)
交易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拍卖
其它披露内容 1、标的资产规格、数量、配置等均以实际现状为准,资产清单仅供参考,转让方不保证其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承担瑕疵担保,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意向受让方必须到场对标的现状进行充分了解,资产移交时以现场踏勘时实物资产现状为准。受让方在使用、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质量、安全等问题,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一切的责任及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转让方在标的挂牌转让期间内安排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须提前电话预约,踏勘地点: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纺南路,联系人:王谦,联系方式:13991328907。资产交接时,涉及到的交割细节由转让方制定。 3、本项目转让价格为含税价格。 4、受让方在支付成交价款的同时,需另支付10.5万元的履约保证金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帐户名:西安国水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02006574895;开户行:中国银行西安融鑫路支行。履约保证金在受让方完成标的资产清运后(工完场清)1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5、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标的信息
标的描述
标的是否有租赁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西安国水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纺南路
经济类型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买买提·艾力 成立日期 2007-07-24
注册资本 36,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行业 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91610111663164145D 经营规模 中型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风力发电技术服务;机械设备研发;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施工专业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总经理办公室会议决议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91110000100015058K
批准单位 西安国水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 2024-11-09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批准文件名称 西安国水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2024年11月9日)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信息发布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12-13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2024-12-26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付清
价款交纳形式 网上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前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材料并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意向受让方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即表示已对转让标的的现状查验完毕并接受,自愿承担本转让标的以现状转让的一切交易风险和拆除风险,由此产生的费用、后果和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对转让标的的完整性、品质及原用途不作保证,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本项目披露的资产清单仅供参考,不代表转让标的与其完全一致。转让标的以现场实物为准,受让方不得就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天津产权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为完成转让标的清(拆)运工作所需的国家及标的所在地法律法规规定资质、条件和限制,如因受让方不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或按原用途使用而造成危险或出现事故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4.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挂牌期满产生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的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拍卖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原路径原额无息返还。 5.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转让方将通过天津产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用于补偿相关方应收取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拍卖程序或拍卖过程中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认受让方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4)受让方未按《资产交易合同》约定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5)天津产权资产交易规则中规定的意向受让方违约的其他情况。 6.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同意按转让标的现状进行受让,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转让标的未能按时移交的或违反本转让公告“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第5条”约定的,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转让方可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2)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及《安全拆除协议》;(3)同意本项目交易双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支付除保证金以外的全部剩余交易款项及成交金额1%的交易服务费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本项目所涉及的其他费用(如:拆卸、运输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4)同意天津产权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5)受让方自备或委托第三方运输本标的资产的车辆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转让方处作业(包括装卸及运输等),应遵守转让方环境、安全等方面的相关管理规定,转让方有权依照相关管理规定对受让方进行处罚,由此导致的安全责任或其他责任由受让方承担。(6)受让方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操作规范实施清运,清运过程中的一切技术与安全责任及其后果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须确保标的存储地点临近设备设施、房屋建筑物等不受损害,发生侵害转让方权益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承担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7)受让方须自行负担现场协调、住宿、拆除、处理、装卸、运输、垃圾清运等一切费用,接受转让方组织的安全培训,清运工作时间为25个工作日,若受让方未在转让方要求的时限内清运完毕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将标的资产移出原有场地另行存放,运输及存放费用由受让方承担。(9)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受让应符合的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求的资质、条件和限制等,若受让方因环保、安全、资质等不符合相关政策法规且受到相关部门处罚,责任及损失由受让方完全承担。受让方须对转让方以及安全、环保监管部门依法合规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10)受让方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等不恰当行为产生的安全、产权等纠纷,一切后果由受让方自负。 7.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相关附件,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将《承诺函》、转让方盖章确定的《现场踏勘确认书》(现场踏勘时领取)等材料一并提交。
受让方资格条件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万元) 31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对我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