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川府新村川东里1-7-403室房产
2025.12.16
信息来源: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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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川府新村川东里1-7-403室房产
GR2025TJ1004203
挂牌价: 79.89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5-12-16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5-12-23
房产类
资产类别
天津
所在地区
项目负责人: 李小石
联系电话: 58922139
部门负责人: 袁颖
联系电话: 58922130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 账户名称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110000101714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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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316110000027 | |||||||
| 标的名称 | 天津市南开区川府新村川东里1-7-403室房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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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南开区 | |||||||
| 评估机构 | 天津华夏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2025-07-31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备案 |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5-12-12 | |||||||||
| 评估值(万元) | 79.888818 | 账面价值(万元) | 0 |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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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披露内容 | 1、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2、标的房地产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抵押、无担保、无被非转让方占用情况。 3、本次评估结论包含增值税,不包含处置过程中的任何费用。 4、依据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规资发[2020]1号文件)“住宅房屋因买卖发生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每交易一次,缴纳一次土地出让金。”,本次评估过程已考虑土地出让金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 |||||||||
| 房产类 |
标的是否有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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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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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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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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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天津天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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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道重庆道118号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郜业强 | 成立日期 | 1996-08-20 | |||||||||
| 注册资本 | 4,447.3995万元(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91120101600903027Y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公路管理与养护;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现制现售饮用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 |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91120000764316259E | |||||||||
| 批准单位 | 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5-12-08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2025(第37次))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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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12-16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5-12-23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 2、意向受让方办理摘牌手续前需现场看房,受让登记时需向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供公示的《承诺函》及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房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预约现场看房事宜,没有预约者,转让方不予接待(看房联系人:王鹏 联系电话:68129010)。 3、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即表示已经充分了解并认可该项目所涉及房产的过户、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并已完成对该标的资产现场状况进行实地勘察,且认可该标的资产现状,同意以该现状受让。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标的房产过户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4、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内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并将保证金交纳至天津产权指定结算账户。 5、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交易价款。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原路径原额返还。 6、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天津产权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于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 7、天津产权在确认全部交易款及服务费均到账后,出具本项目交易凭证。 8、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①意向受让方办理摘牌手续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参与竞价程序但均不出价,导致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③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④最终受让方未按交易条件规定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⑤最终受让方未按交易条件规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的;⑥最终受让方有违反本项目公告和承诺函中相关承诺。 9、本次交易产生的转、受让双方的全部费用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10、本项目所涉及房产办理变更、过户过程中的各项税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依法承担,法律未明确规定承担主体的及土地出让金由转让方承担。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10 |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对我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