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管网集团河北建投天然气有限公司拟转让部分工程物资项目(阀门类)
国家管网集团河北建投天然气有限公司拟转让部分工程物资项目(阀门类)
GR2024TJ1002185
挂牌价: 78.3277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12-25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5-01-08
其他类
资产类别
河北省
衡水市
所在地区
项目负责人: 路亚飞
联系电话: 010-69943064-8001
部门负责人: 郝建国
联系电话: 010-69943064-8005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110000100955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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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316110000027 |
标的名称 | 国家管网集团河北建投天然气有限公司拟转让部分工程物资项目(阀门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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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其他类 | 标的所在地 | 河北省衡水市 | |||||||
评估机构 | 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2024-03-31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11-21 | |||||||||
评估值(万元) | 69.3167 | 账面价值(万元) | 216.8756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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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披露内容 | 1、标的资产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该标的资产存在抵押、或任何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限制或义务。 2、本次挂牌价格为含税价。转让方在标的资产成交且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按照税法规定开具发票。 3、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标的描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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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国家管网集团河北建投天然气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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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园广场A座16层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沈伟 | 成立日期 | 2015-01-26 | |||||||||
注册资本 | 235,900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管道运输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911301003297886736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天然气(需前置审批的危险化学品除外)销售;建设管理天然气管网及储运设施;天然气储运技术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室会议决议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91110000MA01P657XY | |||||||||
批准单位 | 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1-12-29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北方管道公司鄂安沧输气管道工程等三个工程项目相关物资对外转让的批复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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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2-25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5-01-08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需在挂牌截止日前提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并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以下事项:(1)按转让标的现状进行受让,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转让标的资产未能按时移交的,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转让方可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资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3)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本项目中涉及的保证金、交易价款须由意向受让方的账户支付,本项目不接受代付。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用于补偿应收取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在拍卖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3)受让方未按约定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4)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5、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以拍卖的方式确定受让方,相关规定按照拍卖公告执行。 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成交价款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如未出现上述第4条涉及的情形,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无息原路径返还。 7、受让方在天津产权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持《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受让方有效身份证明,赴现场与转让方开始办理资产交割工作。 8、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相关附件,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将《现场踏勘确认书》(意向受让方签章确认)等受让材料一并提交。 9、受让方的交易服务费按成交价格的1%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23.5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对我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