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作业公司一批闲废物资(生产及工程类)
2025.12.26
信息来源: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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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作业公司一批闲废物资(生产及工程类)
GR2025TJ1004376
挂牌价: 143.4571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5-12-26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6-01-12
其他类
资产类别
浙江省
舟山市
所在地区
项目负责人: 刘昊
联系电话: 010-69943064-8001
部门负责人: 郝建国
联系电话: 010-69943064-8005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 账户名称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110000101771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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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316110000027 | |||||||
| 标的名称 | 西湖作业公司一批闲废物资(生产及工程类) | |||||||||
|---|---|---|---|---|---|---|---|---|---|---|
| 资产类别 | 其他类 | 标的所在地 | 浙江省舟山市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
| 账面价值(万元) | 0 |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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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标的资产为闲废物资,如果再次利用,受让方承担一切责任,与转让方无关。 2、转让价格为含税价,转让方为符合条件的受让方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标的资产展示的资产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仅供参考,其完整性、技术参数、品质、瑕疵、新旧程度等情况均以现场展示实物为准。最终解释权归中海石油(中国)东海西湖石油天然气作业公司所有。 4、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
| 标的描述 | 具体见资产清单 | |||||||||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海石油(中国)东海西湖石油天然气作业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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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上海市长宁区通协路388号中海油大厦(上海)A419室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何福耀 | 成立日期 | 2006-12-27 | |||||||||
| 注册资本 | 0万元(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采矿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913100007579221110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 经营范围 | 在中国东海春晓合同区块从事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在中国东海宝云亭合同区块从事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在中国东海27/05、20/14及12/21合同区块从事石油、天然气的勘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91110000100001043E | |||||||||
| 批准单位 | 中海石油(中国)东海西湖石油天然气作业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5-12-18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西湖作业公司闲废物资(生产及工程类)处置申请的请示-联管会审批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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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12-26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6-01-12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需在挂牌截止日前提交受让申请,并于信息披露期满前向天津产权交纳本项目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 (1)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标的资产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转让标的资产未能按时移交的,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同时转让方可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资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受让方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3)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受让方负责本标的资产的提货、运输等所有手续的办理,受让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所有费用。标的资产移交后,其运输、安全等风险均由受让方承担。 (5)资产交割中如发生的拆解、清理、起重、搬卸和运输等费用由受让方负责,如果涉及标的物超限、道路运输许可的申请等手续和费用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须遵守转让方厂区有关人员、设备、车辆的管理要求:a.进入厂区人员须自备合格的劳保用品(包括且不限于合格的安全帽、手套等),在双方监护人的监护下合规作业,不得擅自进入未允许的区域;b.受让方交割作业时叉车、吊装车辆由转让方提供;d.未经转让方允许,运输车辆不得随意更换。交割时,受让方须自行申请入场手续;运输车辆进入宁波终端处理厂区前需自行安装合格的排烟口防火帽。未经转让方同意,受让方不得在现场切割或拆解标的物;受让方须对交割后的场地进行清理,确保无垃圾。 (6)受让方承诺不存在以下情形,否则按违约处理: a.受让方被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处以“取消投标资格”及以上处罚,且仍在处罚期内或处罚期满但在系统中的供应商档案中的“档案状态”为“采购冻结”、“业务状态”为“冻结”的,或被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在集团范围内进行风险提示,进入调查程序的; b.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c.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d.在近三年内竞买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授权代表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3、本项目中涉及的保证金、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须由意向受让方的账户支付,本项目不接受代付。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网络竞价程序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等情形的。 5、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易保证金转为成交价款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如未出现上述第4条涉及的情形,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原路径返还。 6、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截止日前按转让方要求到标的资产现场进行看货(具体要求详见附件:现场看货管理要求),现场看货须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进行预约(看货联系人:李辉辉;联系电话:18039031281;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春晓工业园区看货联系人:王慧国,联系电话:13041636961))。看货后须签署《现场看货确认函》,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需将《现场看货确认函》(意向受让方加盖公章)等材料一并提交。 7、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对受让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标的资产受让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资产,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 8、受让方的交易服务费按成交价格的1%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涵盖废旧物资回收、再生资源回收或涵盖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废旧金属回收等内容,且须有公安部门出具的涵盖生产性废旧金属或废旧金属回收(收购)内容等特种行业备案的证明、通知或回执。 |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40 |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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