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边防检查总站拟处置报废资产
内蒙古边防检查总站拟处置报废资产
GR2024TJ1002190
挂牌价: 0.11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12-26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5-01-02
设备类/存货类
资产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
所在地区
项目负责人: 李鹏
联系电话: 58922156
部门负责人: 耿鹏
联系电话: 58922150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1100001009567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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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316110000027 |
标的名称 | 内蒙古边防检查总站拟处置报废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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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设备类/存货类 | 标的所在地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 |||||||
评估机构 | 内蒙古誉佰家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2024-10-12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
评估值(万元) | 0.11 | 账面价值(万元) | 57.44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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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披露内容 | 1、本次挂牌价格为不含税价格。 2、本次挂牌价格不包含拆除清理运输费用,本次转让标的须最终受让方自行拆除清运。 3、本次标的挂牌价格为标的物单价(万元/吨)。 4、待挂牌处置完成后分类别按实际过磅重量和经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挂牌所确定的最终成交单价确定实际成交价格,并在天津产权挂牌成交总价(成交单价×预估数量)的基础上由交易双方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受让方须向天津产权支付的交易服务费按照天津产权挂牌成交总价计算。 |
标的描述 | 详见资产明细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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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边境管理总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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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阿拉坦大街59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陈宏军 | 成立日期 | 2024-01-12 | |||||||||
注册资本 | 0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其他 | 所属行业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家机构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11150000MB1D99964G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边境管理总队)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11150000MB1D99964G | |||||||||
批准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边境管理总队) | 批准日期 | 2024-06-28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中共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委员会会议纪要 第11期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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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2-26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5-01-02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次标的为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拟处置报废资产,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进行现场称量,故本次标的挂牌价格为标的物评估单价(万元/吨)。待挂牌处置完成后分类别按实际过磅重量和经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挂牌所确定的最终成交单价确定实际成交价格。 2、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时,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评估报告及该报告和相关文件、公示信息所披露的内容及相关附件,已经完成对本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标的所涉及的现状等相关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并依据相关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资产转让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受让方不得以此向产权交易机构及转让方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 3、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在进行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在预定时间实地踏勘,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货物具体情况以现场实际看货为准。(联系人:李瑞,电话:15378915957 ,预约看样的联系时间:工作日上午9:00至11:00,下午14:00至16:00)。 4、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间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时须向天津产权提供书面报名材料包括已公示的《承诺函》及经转让方确认盖章的《现场看样确认函》等相关书面材料,并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16: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按照公示中的保证金设定金额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5、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支付的交易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选择网络竞价方式转让,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网络竞价保证金,不足部分应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网络竞价后,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网络竞价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天津产权规定返还。 6、本项目标的实际成交价格以交付时过磅的实际重量和经天津产权挂牌所确定的最终成交单价形成的实际总价为准,并在天津产权挂牌成交总价(成交单价×预估数量)的基础上由转让方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受让方须向天津产权支付的交易服务费按照天津产权挂牌成交总价计算。 7、标的物现场交付时受让方需配合转让方全程录像出库。标的实际交付重量过磅以转让方场院内地磅或转让方指定地点地磅的过磅重量为准,受让方不得要求在其他地点过磅。 8、意向受让方须在天津产权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缴纳全额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9、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缴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①意向受让方已办理有效受让登记手续且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网络竞价或当以挂牌价为底价竞价时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认最终受让方的; ③未在规定期限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④未在规定期限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打入天津产权指定账户内的;⑤未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费用打入天津产权指定账户内的。 10、最终受让方应同意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受让方汇入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11、标的物交割时最终受让方须采取自提的方式,受让方须自行负担过磅、装卸、运输、垃圾清运等一切费用,并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10日内且全部价款已支付至天津产权账户后完成货物拉运,若受让方未在转让方要求的时限内清运完毕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将标的资产移出原有场地另行存放,运输及存放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在装卸、运输等环节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安全、交通、环保等法律法规,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包括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交通、环保事故均由受让方承担一切经济、法律和社会责任,与转让方及天津产权无关。 12、本项目在天津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全部相关费用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最终受让方应按照成交金额的5%向天津产权缴纳服务费。 1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0.2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对我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