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承诺 |
本出租方现提出申请,请贵中心将本出租方持有的0123-05租赁通过贵中心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资产出租信息并 组织实施交易。
现提交《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等附件材料,请予审核。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侵犯第三方权益及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我方对该标的具有完全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2、我方承诺出租标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出租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我方承诺所提交的《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等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同意贵中心按《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内容公开发布资产出租信息。 5、我方承诺在出租过程中,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贵中心相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和认可贵中心交易程序,在出租过程中,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承诺按照贵中心收费标准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所填交易服务费内容为经与贵中心业务受理部门协商确认后的交易服务费用。 7、我方承诺本次出租标的相关行为涉及相关权利人享有优先权的,我方已就出租事项以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通知了相关权利人。(涉及优先权的适用) 8、我方承诺在交易过程中,不与意向承租方私下成交;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9、我方已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贵中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等相关规定,承诺遵守交易规则,维护交易秩序,并已认真考虑了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以及政策影响等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或产生的一切交易风险。 10、我方承诺对《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中填写的联系人、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已经予以确认,认可贵中心按此发送交易相关通知或函件。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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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中海油销售天津有限公司山西盂县水神南路加油站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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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类别 | 其他 | ||
详细情况 | 详见资产清单。 | ||
权证名称 | 不动产权证 | 权证编号 | 晋(2018)盂县不动产权第0001224号 |
免租期限 | 31日 | ||
免租期限描述 |
出租方名称 |
中海油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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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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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
3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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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 |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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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平均租金 |
6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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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到期日 | |
价格说明 | |||
支付方式 | 年付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多次报价 | 是否对意向承租方资格确认 | 否 |
是否进场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交纳金额 | 18万元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 | ||
保证金的保证内容 |
1.意向承租方需办理有效承租登记手续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不得单方撤销承租申请;
2.以竞价或协议方式组织本次出租活动,意向承租方应按规定参与;
3.如本项目以竞价方式确定承租方,则至少有一家意向承租方按照规定参与竞价,使本项目能够确定承租方;
4.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应按照公告要求与出租方签订《加油站租赁经营合同》,并按公告约定支付租金、押金和交易服务费;
5.意向承租方须遵守书面承诺的内容;
6.意向承租方遵守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的约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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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的处理 |
1.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出租方因政策规定需重新挂牌除外。
2.若意向承租方未被确认为承租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
3.承租方按约定签订《加油站租赁经营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首期租金和押金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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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优先权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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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优先权说明 |
不涉及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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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场结算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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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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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于挂牌截止日17时前向天津产权提交本项目承租申请,并于挂牌截止日前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方的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房屋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房屋状况及瑕疵为由主张退还出租房屋或拒付租金。
2.项目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个意向承租方,采取协议方式成交,在承租方支付首期租金、押金和交易服务费后,其缴纳保证金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原额原路径返还;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承租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成交,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的,在承租方支付首期租金、押金和交易服务费后,其缴纳保证金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原额原路径返还,其它意向承租方的竞价保证金按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原额原路径返还。
3.若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出租方将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出租方的经济补偿费:(1)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面撤回承租申请的;(2)未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参加后续网络竞价的;(3)意向承租方未能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加油站租赁经营合同》的;(4)承租方未按《加油站租赁经营合同》约定足额支付首期租金、押金和交易服务费等相关款项的;(5)承租方违反天津产权有关出租项目交易规则、本项目公告约定及承租方的书面承诺等事项的。
4.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1)意向承租方应详细阅读并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及其公示的《加油站租赁经营合同》等内容,在提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不得以不了解项目公告及其公示的《加油站租赁经营合同》等内容为由,要求撤回承租申请、退还保证金、或解除《加油站租赁经营合同》、退还租赁标。(2)意向承租方应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公示的《加油站租赁经营合同》与出租方进行签署,按照《加油站租赁经营合同》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和押金。(3)承租方为租赁标的使用的安全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租赁标的的消防安全以及燃气、电力、供水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4)承租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承担承租使用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5)租赁期内涉及房屋的水、电、热、暖、物业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6)租赁期内,如遇自然资源等政府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政策等行使职权致加油站房产和土地不能正常使用的,则出租方仅退回押金和未发生部分的租金,不对意向承租方进行任何补偿或赔偿。(7)承租方对租赁标的应按照土地规划用途使用,为正常经营需要办理的手续和证照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承租方应确保自身具备各项资质,出租方不对办理结果作出任何保证,仅提供相应配合。(8)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标的转租或以合租、合作等方式转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租赁标的交给第三方经营,否则,出租方有权无条件单方解除《加油站租赁经营合同》并收回租赁标的,没收押金、已收租金不予退还。(9)在租赁标的移交给承租方后,承租方自行办理或改造过程中的各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环保合格证》或《排污许可证》以及消防批文等经营手续,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配合承租方办理加油站经营证照手续。承租方自行承担对未能办理合法经营所需证照而无法经营的经营风险。在《加油站租赁经营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加油站相关经营性证照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批准经营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应及时注销。
5.承租方须在《加油站租赁经营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平均年租金的3%向天津产权支付交易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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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
2.意向承租方须至少拥有一座正在经营的加油站(意向承租方需提供运营加油站有效期的《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并加盖公章)。
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不良记录(意向承租方需提供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打印件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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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1.意向承租方须自行了解相关政策及规定,并承担标的租赁后因政策变化可能带来的后果。意向承租方如需现场踏勘的,须与出租方提前联系预约现场踏勘事宜,未经预约者,出租方不予接待。踏勘联系人及电话:白先生 13546434206。
2.本次租赁标的包含房产、土地和加油站设施设备等,公告披露的资产清单和图片仅供参考,具体以现场实际和《加油站租赁经营合同》约定为准。其中,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权证编号为晋(2018)盂县不动产权第0001224号,证载权利人为中海油销售天津有限公司,房屋建筑物面积为135.92㎡,共有宗地面积1536㎡。
3.本次租赁租期共5年,免租期31个日历日,且不包含在租期内。租金按年支付,押一付一,承租方按照《加油站租赁经营合同》约定,将首年租金与押金一次性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押金金额与首年租金金额一致。后续每年租金支付以《加油站租赁经营合同》约定为准。
4.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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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称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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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11000010115670 |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316110000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