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鸿华里3-209-212房地产
2025.12.09
信息来源: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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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鸿华里3-209-212房地产
GR2025TJ1003273-2
挂牌价: 282.20661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5-12-09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5-12-16
房产类
资产类别
天津
所在地区
项目负责人: 李小石
联系电话: 58922139
部门负责人: 袁颖
联系电话: 58922130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 账户名称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1100001016858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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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316110000027 | |||||||
| 标的名称 | 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鸿华里3-209-212房地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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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河西区 | |||||||
| 评估机构 | 天津同章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2025-08-06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天津国恒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类型 | 备案 |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5-09-12 | |||||||||
| 评估值(万元) | 313.5629 | 账面价值(万元) | 312.65 |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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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披露内容 | 1.本项目评估结论为含增值税;扣除土地出让金后的市场价值。 2.本项目标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记载土地使用权为划拨。根据《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规资发(2020)1号)相关规定,住宅房屋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本次评估未考虑需由受让人承担的土地出让金。 3.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4.标的房产均不存在抵押诉讼等法律限制情况。 | |||||||||
| 房产类 |
标的是否有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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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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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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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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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天津市经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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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天津市河西区广东鸿华里3门209-217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韩建国 | 成立日期 | 1992-08-17 | |||||||||
| 注册资本 | 1,108万元(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91120103103063135D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房地产咨询;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 |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天津国恒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91120000MA06DXLD3K | |||||||||
| 批准单位 | 天津国恒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5-10-29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同意资管公司所属妇女创业公司、经联房地产公司出售房产的批复(津国恒资产[2025]10号)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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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12-09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5-12-16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 2、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标的房产过户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意向受让方办理摘牌手续前需现场看房,受让登记时需向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供《承诺函》和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房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预约现场看房事宜,没有预约者,转让方不予接待。意向受让方办理摘牌手续,即表示已经充分了解并认可该房产及土地所涉及的过户、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并已完成对该房产现场状况进行实地勘察,且认可该房产现状,同意以该房产现状受让。 (看房联系人:张文国 联系电话:13821096586)。 4、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内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并将保证金交纳至天津产权指定结算账户。 5、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交易价款。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 6、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最终受让方须同意,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受让方汇入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7、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①意向受让方办理摘牌手续并缴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参与竞价程序但均不出价,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③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④最终受让方未按交易条件规定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⑤最终受让方未按交易条件规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的。⑥最终受让方有违反承诺函中相关承诺的行为。⑦如因意向受让方选择贷款方式,但在竞拍成功后又因其自身原因无法办理贷款未能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补足购房款的。⑧如因意向受让方未能与贷款银行落实该房屋能否贷款,而导致房屋无法贷款,未能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补足购房款的。 8、交易双方在取得天津产权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即表示该转让标的权利的转移。后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所受让标的变更及过户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 9、本项目在天津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基础服务费、增值服务费)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10、本项目所涉及房产办理变更、过户过程中的各项税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依法承担,土地出让金由受让方承担,法律未明确规定承担主体的由受让方承担。 11、本项目交易价款接受银行贷款方式缴纳;受让方若选择贷款方式,则转让方同意按照贷款方式流程结算支付全部房屋价款。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10 |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对我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