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呼童街199弄9号〈1-55〉车库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呼童街199弄9号〈1-55〉车库
GR2024TJ1002201
挂牌价: 16.03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12-27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5-01-03
房产类
资产类别
浙江省
宁波市
所在地区
项目负责人: 贾艳霞
联系电话: 010-69943064-8009
部门负责人: 郝建国
联系电话: 010-69943064-8005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1100001009626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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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316110000027 |
标的名称 |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呼童街199弄9号〈1-55〉车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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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 浙江省宁波市 | |||||||
评估机构 | 宁波汇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2024-07-23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12-25 | |||||||||
评估值(万元) | 16.03 | 账面价值(万元) | 1.02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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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披露内容 | 1、转让方在标的资产挂牌转让期间内安排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须提前电话预约,联系人:徐妍,联系方式:15968412746。 2、标的资产转让价格为含税价。 3、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房产类 |
标的是否有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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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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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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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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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国能(宁波)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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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浙江省宁波北仑横河路22号5幢602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吴华 | 成立日期 | 1997-11-17 |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91330201256435251C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照明器具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技术研发;制冷、空调设备销售;供冷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润滑油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专用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一般项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照明器具制造;煤制活性炭及其他煤炭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91110000100018267J | |||||||||
批准单位 | 中国节能减排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4-08-20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同意宁波节能车库处置及增加车库处置预算的批复 (节能公司财〔2024〕14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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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2-27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5-01-03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前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并于挂牌截止日前向天津产权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产生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原路径原额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在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标的资产现状情况及所涉资产评估报告的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标的资产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本次转让标的资产涉及的相关交易(过户、交割等)风险充分知悉,依据独立判断确认自愿全部接受本次转让公示之内容,自愿承担本转让标的资产以现状转让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转让方对本次转让标的资产的品质、使用性能及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将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部扣除:(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未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5)受让方未按《资产交易合同》约定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6)天津产权资产交易规则中规定的意向受让方违约的其他情况。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认可并已详细阅读本转让标的资产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并完成对标的资产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政策和购买条件,自愿全部接受标的资产转让公示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意向受让方提交意向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对标的资产完成现场踏勘,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资产全部现状及瑕疵,并对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要求退还标的资产或拒付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2)本次标的资产交易有关税费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独立承担。标的资产涉及的物业、水、电等费用,在过户之日前由转让方承担,自房产过户之日当日起由受让方承担;(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4)本项目交易双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支付全部剩余交易款项及成交金额1%的交易服务费;(5)同意天津产权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账户。 6、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购买标的资产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如限购政策等),并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标的资产的受让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资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4.8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对我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