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承诺 |
本出租方现提出申请,请贵中心将本出租方持有的公交集团25处场站屋顶及场院通过贵中心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资产出租信息并 组织实施交易。
现提交《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等附件材料,请予审核。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侵犯第三方权益及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我方对该标的具有完全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2、我方承诺出租标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出租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我方承诺所提交的《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等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同意贵中心按《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内容公开发布资产出租信息。 5、我方承诺在出租过程中,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贵中心相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和认可贵中心交易程序,在出租过程中,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承诺按照贵中心收费标准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所填交易服务费内容为经与贵中心业务受理部门协商确认后的交易服务费用。 7、我方承诺本次出租标的相关行为涉及相关权利人享有优先权的,我方已就出租事项以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通知了相关权利人。(涉及优先权的适用) 8、我方承诺在交易过程中,不与意向承租方私下成交;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9、我方已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贵中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等相关规定,承诺遵守交易规则,维护交易秩序,并已认真考虑了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以及政策影响等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或产生的一切交易风险。 10、我方承诺对《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中填写的联系人、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已经予以确认,认可贵中心按此发送交易相关通知或函件。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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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公交集团25处场站屋顶及场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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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类别 | 房产 | ||
坐落位置 |
天津南开区天津市25处场站(详见:公交集团25处场站屋顶及场院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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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
约
109620.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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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说明 |
拟租赁面积109620.5㎡,用于建设屋顶光伏及分布式车棚光伏,最终以光伏建设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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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用途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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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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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占用情况 |
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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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名称 | |
权证编号 | 免租期限 | 6月 | |
免租期限描述 | 自双方签订分布式光伏能源管理合同之日起给予承租方6个月项目审批期及项目建设期,项目审批期及项目建设期不计算租金,不包含在20年租赁期内。 |
出租方名称 |
天津市公交集团场站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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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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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
1,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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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 |
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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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平均租金 |
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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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到期日 | |
价格说明 |
1.本项目建设光伏装机容量不少于7MW,年发电量不少于500万kW·h,每季度平均发电量为125万kW·h;光伏消纳结算电费单价为0.7元/kW·h,分成结算电费单价为0.14元/kW·h;
2.租金季度计算方式:
用电消纳量(万kW·h) 租金季度计算方式
≤125 只需按最终成交租金支付当季度租金,不进行电费分成
>125 最终成交租金支付当季度租金后,仍需将超出125万kW·h的部分进行分成,即承租方以“最终成交租金+分成(0.14元/kW·h*超出125万kW·h的用电消纳量)”的方式向出租方支付当季度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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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 季付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多次报价 | 是否对意向承租方资格确认 | 否 |
是否进场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交纳金额 | 40万元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 | ||
保证金的保证内容 |
1、意向承租方办理有效承租登记手续且交纳保证金后不得单方撤销承租申请;
2、以网络竞价、协议等方式组织本次出租活动,意向承租方应按规定参与;
3、意向承租方参与竞价应保证至少有一家意向承租方报价,使该项目能产生有效报价;
4、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应按照公告要求与出租方签订合作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分布式光伏能源管理合同、三方协议等)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
5、遵守项目公告、竞价实施办法、交易须知的全部约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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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的处理 |
1、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出租方因政策规定需重新挂牌除外。
2、若意向承租方未被确认为承租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
3、承租方按约定签订合作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分布式光伏能源管理合同、三方协议等),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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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优先权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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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优先权说明 |
不涉及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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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场结算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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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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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件 |
1、出租方仅以该租赁标的现状出租,对于标的本身出现的包括但不限于配套设施、设备、管、线的质量和老化等瑕疵问题及各类潜在瑕疵不做保证,租期内租赁标的的维修维护责任由承租方承担。意向承租方成功办理承租登记手续即视为已对该标的完全了解知悉上述问题,认可挂牌公示的内容并同意以诸如出租方所述现状承租。
2、意向承租方递交承租申请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出租公告披露的全部内容(含附件),认可按出租公告要求租金和支付交易服务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本次出租标的范围及现状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已完成对该标的状态的实地踏勘,认可标的配套设施及现状,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并全部接受本项目出租公告之全部内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承租方不得以此向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及出租方追究任何责任或其他主张。
3、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手续前须现场踏勘,自行了解相关政策及规定,并承担承租后因政策变化可能带来的后果。参与竞价的意向承租方均视同已完成实地踏勘,确认并认可标的现状及本项目所公示全部内容,出租方及天津产权无义务承担任何责任。
4、意向承租方须提前联系预约现场踏勘事宜,没有预约者,出租方不予接待。现场踏勘时须向出租方提供拥有不低于50MW光伏业绩证明及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相关资料,经出租方审核确认后向其出具出租方盖章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函》作为到天津产权办理承租登记手续的先决条件。(联系人:张欣格;电话:13662045603)。
5、意向承租方应在办理承租登记手续前将40万元保证金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并在信息披露期内办理承租登记手续,向天津产权提交出租方盖章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按照规定办理承租登记并支付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为合格意向承租方。
6、最终承租方须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出租方签署公示的分布式光伏能源管理合同。
7、本标的信息披露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意向承租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承租方,则以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承租方。
8、意向承租方递交申请材料进行意向登记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租赁期内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将该项目整体承租权转移,只可用于分布式光伏设施、设备建设(包括但不限于公交车充电桩、社会充电桩、变压器等相关设备),不得经营可能干扰周边商户正常办公、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业(如环境污染、噪音扰民等),禁止从事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项目;
(2)本项目装机容量约7-13MW;
(3)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承租方应与出租方相互协作,努力保障本项目的顺利实施;
(5)承租方安装和调试相关光伏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与项目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环保、安全要求,以及出租方合理的特有的施工、管理要求;
(6)如接到出租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承租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完成相关维修工作(具体检修时间由出、承租方双共同确定);
(7)承租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委托的第三方严格遵守出租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出租方合理的现场指挥。承租方负责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患于未然,并承担人员伤亡事故的责任。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承租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出租方,一切事故均由承租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发生的费用。承租方熟悉并接受出租方在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管理规定;
(8)承租方承担其光伏电站所产生的经营费用、经营税费等,经营成本及劳动用工、生产安全等相关责任,并按要求如期缴纳,由此产生的责任与出租方无关,如由此导致项目停电或其他情形而造成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应予赔偿造成的损失。
(9)签订合同10日内承租方须将50万履约保证金缴纳至出租方后,产权交易中心的保证金予以无息返还。
9、本项目在天津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最终承租方全部承担。
10、本项目接受以联合体形式承租,联合体成员不超过3家,需满足:
(1)联合体各方均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不得再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与同一标段投标;
(2)联合体协议中明确牵头方及各方工作范围;
(3)联合体各方资质互补,且联合体成员须具备电力工程总承包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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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以营业执照为准);
2、意向承租方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信用信息”查询中输入公司名称页面,下载信用信息报告)。查询有效期以信息发布之日起,将网站的信用信息报告打印并加盖公章后扫描成PDF作为承租登记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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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20年为合同期限,合同期满后双方无争议可续签5年;
2、公交集团授权对集团及所属单位场站、土地房产资源盘活、运营、历史遗留问题解决等工作授权于集团安盈公司所属场站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具体实施(具体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3、出租方负责提供本项目施工所需水、电的接口。承租方应自行负责本项目施工所需水、电及电讯线路的接引对接。出租方应协助承租方办理有关临时用电、用水、电讯、雨水排放、污水排放等配套设施的申请和批准手续,以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涉及到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4、承租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除必须由出租方申请之外的有关项目的许可、批准和同意,并承担相关费用,出租方配合提供审批所需的相关资料;
5、施工涉及的相关审批、备案手续(包括但不局限于电力)均由承租方负责,出租方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6、出租方运营的公交车为纯电动汽车,且本标的所涉及的25个公交场站的充电桩资产以及变压器户号产权为国网电动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方所属。出租方负责提供项目建设所用协议场站和项目建设所必要之条件;国网电动负责提供本项目接入的相关变压器以及电动公交车的相关充电数据。承租方负责项目设计、投资、建设和运营和项目处置等,承担光伏项目建设的所有费用,并在光伏电站投入运营后通过国网电动的变压器以及充电桩为出租方的电动公交车提供绿电。后续合作需要签订三方协议。
7、在出租方无法全额消纳光伏电站所发电量情况下,光伏电站所发电量供出租方使用后的剩余电量送入电网,该部分电量电费收入全部归承租方,出租方不再收取相关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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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称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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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11000010137799 |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316110000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