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大丰路76号增3号房地产
2025.12.09
信息来源: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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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大丰路76号增3号房地产
GR2025TJ1003736
挂牌价: 114.169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5-12-09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5-12-23
房产类
资产类别
天津
所在地区
项目负责人: 邹鹏
联系电话: 58922140
部门负责人: 袁颖
联系电话: 58922130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 账户名称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110000101684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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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316110000027 | |||||||
| 标的名称 |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大丰路76号增3号房地产 | |||||||||
|---|---|---|---|---|---|---|---|---|---|---|
| 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滨海新区 | |||||||
| 评估机构 | 云估中盛(天津)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2025-07-31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 类型 | 备案 |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5-11-11 | |||||||||
| 评估值(万元) | 95 | 账面价值(万元) | 130.325786 |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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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披露内容 | 1、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2、转让方承诺该标的房产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被非转让方占用等情况。 3、该项目评估结果及挂牌价格包含增值税,评估结论未考虑评估值增减可能产生的纳税义务变化。 4、标的房产存在抵押情况,抵押人为:天津市汉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抵押权人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债务履行期限:2024-10-15起至2025-12-31止。根据转让方提供相关文件,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方带抵押挂牌转让标的资产,转让方承诺在办理标的资产交割过户手续之前完成标的资产解抵押手续。 | |||||||||
| 房产类 |
标的是否有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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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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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抵押/质押权人是否同意转让 |
是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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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天津市汉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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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福顺街80号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刘宁 | 成立日期 | 2001-08-16 | |||||||||
| 注册资本 | 195,090.2244万元(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金融业/资本市场服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91120116730362353P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 经营范围 | 负责国家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的投资、经营和管理;房地产开发与销售;各类商品及物资经营;劳务服务;市场开发服务;绿化工程施工;工程准备;架线和管道工程建筑;道路工程建筑;公用设施建设;土木工程建设;物业服务;房屋出租;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销售;汽车租赁;垃圾清运;果蔬、花卉、苗木种植、采摘、储藏、销售;水产品养殖;垂钓;农业技术开发、推广、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滨海新区 |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天津市滨海新区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91120116562660190C | |||||||||
| 批准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5-11-10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转让汉沽汉滨城市花园14套底商房地产的批复》(津滨国投发(2025)63号)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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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12-09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5-12-23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应在该项目信息披露期间向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按照规定办理受让登记并支付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为合格意向受让方。 二、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支付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资产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房产。 四、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前须现场看房,进行受让登记时须签署已公示的《承诺函》,并向天津产权提供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房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预约现场看房事宜,没有预约者,转让方不予接待。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即表示已经充分了解并认可标的资产所涉及的过户、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并已完成对该房地产现场状况进行实地勘察,且认可该房地产现状,同意以该房地产现状进行受让。 (看房联系人:刘亚健 联系电话:18822538998)。 五、信息披露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选择网络竞价方式转让,保证金自动转为网络竞价保证金,网络竞价后,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网络竞价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规定返还。 六、合格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已公示的《资产交易合同》,并于签订已公示的《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专用结算账户。 七、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①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缴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②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不参与竞买的,或参与竞买但均不出价,致使该项目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 ③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 ④合格意向受让方未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已公示的《资产交易合同》的; ⑤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已公示的《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 ⑥最终受让方有违反承诺函中相关承诺的行为。 八、交易双方在取得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即表示该转让标的权利的转移。后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所受让标的变更及过户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在完成房产过户手续后,转让方将配合受让方办理房屋交接事宜。 九、该项目在天津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十、该项目房产办理权属变更、过户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费标准按照国家和房屋所在地的相关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其他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十一、标的房产交割之日(以交付房屋钥匙为准)前产生的水、电、燃气、供暖(含热能损耗补偿费)、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转让方承担,房地产交割之日后产生的上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十二、最终受让方须同意: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最终受让方汇入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十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5 |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对我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