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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430号增1号房产
2025.07.18 信息来源:天津市 浏览次数:
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430号增1号房产
项目编号:GR2025TJ1001854 挂牌开始时间:2025-07-18 挂牌结束时间:2025-07-24
挂牌价: 81.9 万元
租期:5年 年平均租金:16.38万元 保证金:2万元
价格说明: 本项目租赁期限为5年,租期内租金共计81.9万元。
面积: 179.59㎡
位置: 天津南开区
面积说明:
出租用途: 商业
出租方承诺
出租方承诺
本出租方现提出申请,请贵中心将本出租方持有的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430号增1号房产通过贵中心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资产出租信息并 组织实施交易。 现提交《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等附件材料,请予审核。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侵犯第三方权益及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我方对该标的具有完全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2、我方承诺出租标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出租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我方承诺所提交的《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等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同意贵中心按《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内容公开发布资产出租信息。

5、我方承诺在出租过程中,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贵中心相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和认可贵中心交易程序,在出租过程中,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承诺按照贵中心收费标准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所填交易服务费内容为经与贵中心业务受理部门协商确认后的交易服务费用。

7、我方承诺本次出租标的相关行为涉及相关权利人享有优先权的,我方已就出租事项以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通知了相关权利人。(涉及优先权的适用)

8、我方承诺在交易过程中,不与意向承租方私下成交;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9、我方已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贵中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等相关规定,承诺遵守交易规则,维护交易秩序,并已认真考虑了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以及政策影响等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或产生的一切交易风险。

10、我方承诺对《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中填写的联系人、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已经予以确认,认可贵中心按此发送交易相关通知或函件。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基本信息
标的名称 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430号增1号房产
标的类别 房产
坐落位置
天津南开区鞍山西道430号增1号
面积
179.59平方米
面积说明
出租用途
商业
特色
繁华商圈, 交通便利
标的占用情况
空置
权证名称 房屋所有权证
权证编号 津南字第18907号 免租期限
出租方信息
出租方名称
天津商业大学
注册地址
天津市北辰区光荣道40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121200004013594442
是否国资
国资/非本市国资
经济类型
国有经济/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企业类型
事业单位
出租方决策文件
其他
是否涉及资产行为批准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国资监管机构
省级财政部门或金融办监管
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11120000000125225X
交易方式与条件
交易方式
挂牌价
81.9<万元
租赁期限
5年
年平均租金
16.38万元
租赁到期日
价格说明
本项目租赁期限为5年,租期内租金共计81.9万元。
支付方式 年付 信息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 多次报价 是否对意向承租方资格确认
是否进场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交纳金额 2万元 交纳形式 网上支付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期满前
保证金的保证内容
1、意向承租方办理有效承租登记手续且交纳保证金后不得单方撤销承租申请; 2、以网络竞价方式组织竞价,意向承租方应按规定参与竞价活动; 3、意向承租方参与竞价应保证至少有一家意向承租方报价,使该项目能产生有效报价; 4、意向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应按照公告要求签订租赁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 5、遵守项目公告、竞价实施办法、交易须知的约定和要求。
保证金的处理
1、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出租方因政策规定需重新挂牌除外。 2、若意向承租方未被确认为承租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 3、承租方按约定签订租赁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优先权说明
不涉及优先权
是否进场结算
交易条件
基本条件
1、意向承租方递交承租申请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示信息所披露的内容及附件,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本次出租标的范围及现状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已完成对该出租标的的实地踏勘,且认可该标的资产现状,同意以该标的资产现状承租。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并全部接受房产出租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承租方不得以此向出租方及产权交易机构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 2、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手续前须现场查看,自行了解相关政策及规定,并承担承租后因政策变化可能带来的后果。参与竞价的意向承租方均视同已完成实地查看,确认并认可标的使用现状及本项目所公示全部内容,出租方无义务承担任何责任。意向承租方须提前联系预约现场看房事宜,并向出租方提供本项目所设资格条件相应证明资料,没有预约者,出租方不予接待。(看房联系人: 张老师、冯老师 联系电话: 13682198152、15222665106 ) 3、意向承租方应在办理承租登记手续前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并在信息披露期内办理承租登记手续,向天津产权提交已公示的《承诺函》、出租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房及资格确认函》及其他相关材料,按照规定办理承租登记并支付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为合格意向承租方。 4、信息披露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承租方,则采取协议方式出租;若征集到两家(含)以上合格意向承租方,则选择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终承租方。 5、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需在天津产权通知期限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应在签订合同7日内一次性支付当年的全年租金,后续四年年租金在每年开始前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该年度租金。实际租金收取方式按照双方签订的最终租赁合同为准。 6、承租方须按约定支付租金,并在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交易服务费。 7、本项目在天津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 8、天津产权在确认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且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出具本项目交易凭证。 9、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当日应向出租方一次性支付履约保证金10000元。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方结清各项费用经出租方查验房屋原有设施设备完好无损后5个工作日内,出租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10、租户承租期间不得转租,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将项目承租权转移,不得经营可能干扰周边商户正常办公、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业(如环境污染、噪音扰民等),禁止从事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项目。承租方需严格按照出租方提供的《资产租赁安全管理协议》履行安全职责并承担安全责任。 11、承租方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现状;承租方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应向出租方提交装饰装修方案申请,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承租。 13、水费、电费、暖气费用、物业费用按照本项目房产所在地统一标准收取,同时随政府政策调整,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支付。 14、如遇政府拆迁、规划、整理收购等情况的,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无偿收回出租的房产。承租方需自行了解和掌握该地块的规划整理情况审慎做出决策,产生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资格条件
1.意向承租方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意向承租方注册资本不低于50 万元人民币(包含 50 万元)。 3.意向承租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涵盖本项目出租房屋可经营项目。
其他披露内容
根据《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普通高校房屋及构筑物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教政办〔2023〕163号)要求,高校出租房屋及构筑物不得用于经营(包括生产、加工、储存等)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不得开设酒吧、歌舞厅、录像厅、台球室、电子游戏室、网吧等娱乐场所;不得开设汽车修理厂、驾驶培训学校、社会停车场(高校附属医院除外)、加油站等危害国家和学校安全,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秩序的其他经营活动。 本项目出租房屋可经营项目为:商业零售、文体传媒、商务贸易、医药健康、生活服务、设备维修等。 一、经营管理要求 1.承租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经营过程守法合规,为承租房屋安全责任方,对承租期内各类安全负全部责任。 2.承租方应按国家法律法规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3.承租方应加强店内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装修中涉及过墙线路应穿管保护,不得超负荷用电。停止营业后,要及时断水断电,确保承租期内房屋的使用安全。 4.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 5.按规定配置足量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严禁在消防设施旁堆放杂物,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且在有效期内。 6.承租方应在店内有较大危险隐患部位及设备设施如落地式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以及带电设备等区域的明显位置,设置便于识别的安全警示标识。 二、强制要求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有权解除房屋承租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1.掺杂使假,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使用无证、过期、有害原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者故意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4.擅自改变承租房屋使用性质的。 5.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房屋及建筑物的。 6.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 7.生产、存储、经营污染物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 8.未经学校书面授权,承租方不得通过任何媒介发布涉及学校的相关信息,或提供信息于第三方使用并收取费用。 9.其他违反房屋承租合同情形的。 三、其他事项要求 1.承租方承租合同期满应无条件、完好地将房屋及附属设施交还学校。承租期内学校因上级要求、工作安排或不可抗力因素而须提前终止合同的,承租方应在学校通知公告发布合同履行终止日期后10个自然日内无条件、完好地将房屋及附属设施交还学校。 2.承租方对于承租地点应独自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其他第三方,或与第三方联营、合作经营、承包经营、委托经营等。 3.承租方应自行承担承租期内的经营亏损,不得以经营场所的装修、设备设施购置、货物库存等为由向学校索要赔偿,不得用移交积压货物或商品为由向学校冲抵欠款。 4.竞拍方竞拍成功,视为完全接受本项目需求的全部条款。 标的房产产权人“天津商学院商业科技实业总公司”已注销,出租方是其唯一股东作为权利义务的承继人,有对外出租的权力。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11000010133871
开户银行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支付行号 316110000027
对我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