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富春江镇学士路3号土地厂房及附属设备设施
2025.11.26
信息来源: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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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富春江镇学士路3号土地厂房及附属设备设施
GR2025TJ1003487
挂牌价: 1,802.84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5-11-26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5-12-24
房产类
资产类别
浙江省
杭州市
所在地区
项目负责人: 贾艳霞
联系电话: 010-69943064-8009
部门负责人: 郝建国
联系电话: 010-69943064-8005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 账户名称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1100001016448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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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316110000027 | |||||||
| 标的名称 | 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富春江镇学士路3号土地厂房及附属设备设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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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 浙江省杭州市 | |||||||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2025-06-30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备案 |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5-11-20 | |||||||||
| 评估值(万元) | 1802.84 | 账面价值(万元) | 1218.76 |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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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披露内容 | 1、房屋建筑物面积共计6946.32平方米,具体包括生产厂房1面积1540.99 平方米、生产厂房2面积3562.85平方米及生产厂房3面积1842.48 平方米。厂区土地范围内的其他房屋建(构)筑物均未办理不动产权证。 2、生产厂房均为钢结构,门卫室、厂区厕所及其他简易建筑物均为砖混结构,厂区道路为混凝土路面,内部围墙为砖混墙,外围围墙以砖混矮墙加铁艺栏杆式为主,自行车棚为铁杆支撑棚顶式,厂房内板房为原车间办公临时使用彩钢板房。所有房屋建(构)筑物均于 2012-2015 年间建成并投入使用,结构、外观完好,无明显腐蚀破损痕迹,维护良好,截止2025年6月30日处于闲置状态,可以满足正常使用需求。 3、设备类资产主要为生产厂房配套的起重设备、变配电设备,以及电动平车和重轨平台等承重运输设备及基础,所有设备类资产均于2010-2013年间购建完成并投入使用,设备外观完好,维护保养正常。 4、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
| 房产类 |
标的是否有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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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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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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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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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浙江中水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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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富春江镇黄坡岭35号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郝晓宇 | 成立日期 | 2005-09-23 | |||||||||
| 注册资本 | 5,000万元(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91330122779272770K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财务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911100007178306183 | |||||||||
| 批准单位 |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5-10-09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电建租赁公司子公司处置桐庐土地厂房及附属设备设施的备案通知(投资〔2025〕303号)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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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11-26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5-12-24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前提交受让申请,并于挂牌截止日前将本项目保证金汇入天津产权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本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本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本项目挂牌公示期间为尽职调查时间,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致电预约,并按照转让方规定时间统一进行现场踏勘。(踏勘联系人:方先生,联系电话:13858146824。电话预约申请时间:工作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 4、意向受让方成功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标的的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挂牌披露的全部信息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资产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 5、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交易价款。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 6、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1)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缴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参与竞价程序但均不出价,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3)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4)最终受让方未按交易条件规定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5)最终受让方未按交易条件规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的;(6)最终受让方有违反承诺函中相关承诺的行为。 7、交易双方在取得天津产权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即表示该转让标的权利的转移,后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所受让标的变更和转移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 9、意向受让方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转让价款、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 10、意向受让方须在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同时将经意向受让方盖章的《意向受让方承诺书》一并提交(详见附件)。 11、最终受让方须按照成交金额的0.2%向天津产权支付交易服务费。 12、本项目转让价格为含税价。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540 |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对我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