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度假区溪韵风景湾66号房地产
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度假区溪韵风景湾66号房地产
GR2024TJ1001985
挂牌价: 226.67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12-02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12-13
房产类
资产类别
天津
所在地区
项目负责人: 李小石
联系电话: 58922139
部门负责人: 袁颖
联系电话: 58922130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1100001008665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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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316110000027 |
标的名称 | 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度假区溪韵风景湾66号房地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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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东丽区 | |||||||
评估机构 | 天津博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2024-05-20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11-26 | |||||||||
评估值(万元) | 226.667 | 账面价值(万元) | 445.894708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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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披露内容 | 1、转让方承诺本项目房地产目前为空置状态,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担保、无出租、无占用等情况。 2、该项目评估结果为含税价值。 |
房产类 |
标的是否有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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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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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天津滨辉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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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天津市东丽区榕洋金城A座-1201-07室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杨晨 | 成立日期 | 2009-09-15 | |||||||||
注册资本 | 5,000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911201106940683329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经营范围 | 以自有资金对房地产业投资;土地整合;地产信息咨询;房屋租赁。(涉及国家有专项专营的,按规定执行;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东丽区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天津东方财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91120110777314308N | |||||||||
批准单位 | 天津东方财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4-05-27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中共东方财信集团党委 党委会会议纪要(第27期)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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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2-02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12-13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2个周期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并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转让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2、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转让标的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购买转让标的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如限购政策等)对自身的购买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3、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前须现场看房,进行受让登记时须向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提供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房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预约现场看房事宜,没有预约者,转让方不予接待。意向受让方应在进行意向受让登记前,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68万元至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按照规定办理受让登记并支付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为合格意向受让方。(看房联系人: 杨先生 联系电话: 18630903098)。 4、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选择网络竞价方式转让,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通过网络竞价确定的最终受让方已支付的竞价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天津产权交易中心规定返还。 5、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材料进行意向受让登记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已公示的《资产交易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为准); (2)同意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最终受让方汇入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3)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照标的房地产的现有状态进行交付; (4)同意标的房地产的物业、水、电、燃气、采暖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5)同意本次标的交易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转、受让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交易税费由受让方承担,办理房产证过户的手续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6、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转让方有权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全部扣除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1)意向受让方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后,又单方撤回申请的; (2)未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已公示的《资产交易合同》的; (3)未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的(以到账为准); (4)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网络竞价或当以转让底价为底价竞价时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认最终受让方的; (5)违反本公告内容或其他违约情形的。 7、本项目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费用由交易各方自行承担。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68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对我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