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租方承诺 |
本出租方现提出申请,请贵中心将本出租方持有的0123-05租赁通过贵中心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资产出租信息并 组织实施交易。
现提交《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等附件材料,请予审核。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侵犯第三方权益及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我方对该标的具有完全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2、我方承诺出租标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出租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我方承诺所提交的《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等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同意贵中心按《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内容公开发布资产出租信息。 5、我方承诺在出租过程中,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贵中心相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和认可贵中心交易程序,在出租过程中,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承诺按照贵中心收费标准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所填交易服务费内容为经与贵中心业务受理部门协商确认后的交易服务费用。 7、我方承诺本次出租标的相关行为涉及相关权利人享有优先权的,我方已就出租事项以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通知了相关权利人。(涉及优先权的适用) 8、我方承诺在交易过程中,不与意向承租方私下成交;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9、我方已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贵中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等相关规定,承诺遵守交易规则,维护交易秩序,并已认真考虑了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以及政策影响等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或产生的一切交易风险。 10、我方承诺对《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中填写的联系人、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已经予以确认,认可贵中心按此发送交易相关通知或函件。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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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17-01北侧地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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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类别 | 土地 | ||
| 坐落位置 |
天津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17-01北侧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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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积 |
3,95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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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说明 |
该项目拟出租标的地块位于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17-01公共设施地块北侧的 3950 平方米土地,地块四至为:东至现状地块、南至现状地块、西至现状地块、北至和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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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用途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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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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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占用情况 |
空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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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名称 | |
| 权证编号 | 免租期限 | 无 | |
| 出租方名称 |
天津生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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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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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价 |
216.26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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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 |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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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平均租金 |
72.0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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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到期日 | |
| 价格说明 |
租赁期限内租金底价合计216.2625万元,租赁期限共3年。
租赁期限自最终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日期为起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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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方式 | 租金按照每年为一个周期支付,最终承租方须按照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于租赁合同签署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多次报价 | 是否对意向承租方资格确认 | 否 |
| 是否进场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保证金交纳金额 | 10万元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 | ||
| 保证金的保证内容 |
1、意向出租方办理有效承租登记手续且交纳保证金后不得单方撤销承租申请;
2、以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综合评议、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组织竞价,意向承租方应按规定参与竞价活动;
3、意向承租方参与竞价应保证至少有一家意向承租方报价,使该项目能产生有效报价;
4、意向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应按照公告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出租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
5、遵守项目公告、竞价实施办法、交易须知的约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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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的处理 |
1、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出租方因政策规定需重新挂牌除外。
2、若意向承租方未被确认为承租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
3、承租方按约定签订租赁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将按照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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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涉及优先权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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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优先权说明 |
不涉及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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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进场结算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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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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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条件 |
一、意向承租方递交承租申请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示信息所披露的内容及附件,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本次出租土地范围及现状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并已完成对该出租土地的实地踏勘。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并全部接受土地出租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承租方不得以此向出租方及产权交易机构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
二、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手续前须进行现场踏勘,办理承租登记手续时应提供出租方盖章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函》。(现场踏勘联系人:刘先生,联系电话:15122086239)。
三、意向承租方在办理承租登记手续时,须向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供出租方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函》,并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按照规定办理承租登记并支付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获得合格意向承租方资格。
四、本项目在挂牌期内如只征集到一个意向承租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承租方,则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五、最终承租方应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书面通知期限内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并于租赁合同签署次日起5个工作内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并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交易服务费。
六、如遇政府拆迁、规划、整理收购等情况的,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无偿收回出租的土地。承租方需自行了解和掌握该地块的规划整理情况审慎做出决策,产生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七、租赁期间所产生的水电费、燃气费、暖气费、物业费用等费用按照租赁标的物所在区域内统一标准收取,同时随政府政策调整。
八、意向承租方进行承租登记时须书面承诺:
(1)在承租期内,承租方必须依法保护土地,出租方有权监督承租方合理利用保护承租土地,制止承租方损坏承租土地和其他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承租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2)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在承租土地上私自搭建建筑物,如需建筑,须征得出租方同意并应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承租方进行经营活动前,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不得在土地内进行非法、违规活动,若因不合法不合规建设造成的一切损失都由承租方承担。
(3)承租方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不得挖土采石破坏地块现状、不得植树,使用过程中不得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等影响周边村民日常生活的情况,不得生产存储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及其他易造成环境影响、污染的物品、不得改变土地结构;在任何情况下,承担承租使用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
(4)如遇国家和各级政府进行的土地项目施工,承租方必须无条件服从项目施工方施工方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施工和阻碍施工,否则合同自动终止,收回土地不退承租费,因合同终止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在合同期内,如遇不可抗力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安排等政策原因,承租方必须无条件归还被征土地。征地补偿费归出租方,出租方只退回承租方承租期内所被征土地未到期部分的承租费。按日计算,不计息。因土地征用,合同终止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6)合同期满,承租方应及时拆除已购置和投入建设的地上设施及附着物,恢复土地原貌,否则地上设施及附着物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7)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该项目仅包含标的土地使用权,标的土地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九、天津产权收到首期租金到账凭据且确认相关交易方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全部到账后,天津产权出具本项目出租凭证。
十、本项目在天津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服务费、增值服务费)均由承租方承担。此次租赁交易环节产生相关税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十一、本项目土地按照现状出租,不接受联合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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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格条件 |
意向承租方须为在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且为独立法人机构的法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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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披露内容 |
1.该项目土地租金的评估值包含增值税。
2.根据出租方提供《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津滨生(招)2008-01号地块补充合同》,出租方以出让形式取得标的土地所在宗地土地使用权,该宗地根据规划被划分为25个地块,标的地块为其中17-01公共设施地块北侧的3950平方米,并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出租方承诺标的土地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抵押、无担保等情况。最终承租方对租赁标的土地有实测要求,可进行测量,但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最终承租方承担,实测面积与披露面积的误差,并不影响该处标的土地租期内的租金。
3.其他未尽事宜,以承租方与出租方洽谈达成一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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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户名称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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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账号 | 11000010105150 |
|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 支付行号 | 316110000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