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云阳东里30处房产
2025.12.03
信息来源: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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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云阳东里30处房产
GR2025TJ1003661
挂牌价: 2,065.28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5-12-03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5-12-31
房产类
资产类别
天津
所在地区
项目负责人: 董迪
联系电话: 58922134
部门负责人: 袁颖
联系电话: 58922130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 账户名称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110000101672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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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316110000027 | |||||||
| 标的名称 | 天津市南开区云阳东里30处房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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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南开区 |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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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披露内容 | 1、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2、本标的申请挂牌转让的房产项目无权属纠纷、无查封、无抵押、无担保等情况。 3、截至挂牌前,评估对象共30处房产,其中有22处房产为出租状态(其中3处未签订租赁合同但正常缴纳房租),19处房产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5处房产为空置状态;剩余3处住户未签订租赁合同且不缴纳租金,为占用状态。 4、交易的同时,标的房产所涉及的欠缴租金(以合同截止日计算,即2025年12月31日,合同期内所有欠缴租金及未签订合同租户的欠缴租金部分)由受让方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待交易完成后再由受让方向承租人进行收缴。 | |||||||||
| 建筑面积(m²) | 1649.7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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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描述 |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是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是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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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61号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赵鹏 | 成立日期 | 2004-07-23 | |||||||||
| 注册资本 | 7,426,864.09611万元(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91120000764316259E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 经营范围 | 以自有资金对海河综合开发改造、地铁、城际铁路、城市路桥、高速公路、污水处理、供水、供热、垃圾处理、停车场(楼)、地下管网、公园绿地等城市基础设施及其配套项目进行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对房地产业、金融业进行投资及管理服务;政府授权的土地整理、区域开发;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性建设、开发与经营;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类工程项目管理;投资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市场建设开发服务;自有房屋租赁;基础设施租赁以及公用设施项目开发经营;经政府授权进行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建设投资咨询(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室会议决议 |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 |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11120000764322288H | |||||||||
| 批准单位 | 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5-11-26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批准文件名称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2025(第50次1号)2025年11月26日召开2025年第50次总经理办公会议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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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12-03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5-12-31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前提出受让申请并将人民币560万元保证金汇入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照国家以及天津市关于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3、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转让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转让标的、逾期递交房产权属变更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4、信息披露期间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以协议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选择网络竞价方式转让,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网络竞价后,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天津产权规定原额原路径无息返还。 5、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 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租金款项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账户信息以《资产交易合同》为准)(以到账为准)。 (2)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状、瑕疵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意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房产、因自身原因或因未了解清楚标的房产所在地相关政策⽽无法完成标的房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已交纳的全部保证金,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3)此次交易的标的房产尚在租赁期间,依据转让方与承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相关约定, 受让方需确保当前承租⼈的租赁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4)受让方须在转让标的《资产交易凭证》出具后20个工作日内配合转让方到相关部门开始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如因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如期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有权按照公告约定扣除受让方保证金,并可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5)交易的同时,标的房产所涉及的欠缴租金(以合同截止日计算,即2025年12月31日,合同期内所有欠缴租金及未签订合同租户的欠缴租金部分)由受让方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待交易完成后再由受让方向承租人进行收缴。 (6)标的房产所涉及的物业、水、电、气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租赁部分由承租人自行缴纳;尚未租赁部分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7)成为受让方后,标的房产的转让交易过程中,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应由转让方、受让方各自承担的交易税费,由双方自行承担,转让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交易税费由受让方承担。该部分税费的具体数额根据成交价格另行计算,并不含在转让价格中。 6、产权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不相互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7、同意天津产权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8、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支付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或竞价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①意向受让方已办理有效受让登记手续且缴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②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网络竞价或当以转让底价为竞价底价时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认最终受让方的; ③最终受让方未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 ④未按《资产交易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⑤未在规定期限将相关费用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内的。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560 |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对我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