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绥江道84号1-1,1-2房产
天津市河西区绥江道84号1-1,1-2房产
GR2024TJ1001869
挂牌价: 1,350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11-19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12-16
房产类
资产类别
天津
所在地区
项目负责人: 郑爽
联系电话: 58922137
部门负责人: 袁颖
联系电话: 58922130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110000100834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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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316110000027 |
标的名称 | 天津市河西区绥江道84号1-1,1-2房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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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河西区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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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披露内容 | 1.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2.本项目房产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担保、无被非转让方占用等情况。 3.评估结果包含增值税。 4.天津市政投资有限公司已交纳海逸绥江道84号1-1,1-2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的2024.12.31前物业费和采暖(报停)费,如该房屋过户日期在2024.12.31之前,该房屋受让方应从过户之日起至2024.12.31前计算该房屋应交纳的物业费和采暖(报停)费,并将费用支付给天津市政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政投资有限公司收款后开具收据。 5.绥江道1-1号房产设有抵押权,抵押权人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该抵押权价值为520万元,与主合同债务并存,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为2024年4月30日至2027年4月29日。转让方目前正在办理解除抵押的相关手续并于过户前完成解抵押手续。 6.绥江道1-2号房产设有抵押权,抵押权人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该抵押权价值为517万元,与主合同债务并存,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为2024年4月30日至2027年4月29日。转让方目前正在办理解除抵押的相关手续并于过户前完成解抵押手续。 |
房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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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类 |
标的是否有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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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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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抵押/质押权人是否同意转让 |
是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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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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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天津市政投资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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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45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安品东 | 成立日期 | 1998-01-20 | |||||||||
注册资本 | 182,000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金融业/资本市场服务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91120000700422490A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企业管理咨询;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91120000764316259E | |||||||||
批准单位 | 天津市政投资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4-11-01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批准文件名称 | 天津市政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第2024-[075]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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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1-19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12-16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时,即表明: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评估报告及与本次转让行为相关的文件、公示信息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标的所涉及的现状、过户、未来规划及国家、天津市对房产限购的最新政策和相关规定等相关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并已完成对该标的状态的实地踏勘,且认可标的配套设施及现状。并依据上述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已到标的相关权属变更部门咨询,了解房产限购政策,满足限购政策要求,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受让方不得以此向产权交易中心及转让方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 2、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需缴纳交易保证金到天津产权指定账户。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转让,该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结束后,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在进行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对标的现状予以认可,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如评估报告及相关明细与标的现状不一致的,以标的现状为准。受让方不得就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天津产权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全部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1)已获得受让资格且交纳了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不参与竞价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时,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4)最终受让方未在交易条件规定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5)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汇入天津产权指定账户内的。 5、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约后次日起1个工作日内缴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到天津产权指定账户。若最终受让方未按期将全部剩余交易价款汇入天津产权指定账户,转让方不予以办理房屋使用权过户等手续。 6、本次交易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7、本项目所涉及房地产办理变更、土地出让金、过户过程中的各项税费标准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的相关规定执行,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依法承担,法律未明确规定承担主体的由受让方承担。 8、最终受让方须同意: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最终受让方汇入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270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对我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