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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吉林路38余2号房产
2025.12.11 信息来源:天津市 浏览次数:
天津市和平区吉林路38余2号房产
项目编号:GR2025TJ1003766 挂牌开始时间:2025-12-11 挂牌结束时间:2025-12-17
挂牌价: 600.482396 万元
租期:3年 年平均租金:200.160799万元 保证金:10万元
价格说明: 本项目租期共3年,每年租金为200.160799万元,租金合计600.482396万元。
面积: 2437.27㎡
位置: 天津和平区
面积说明:
出租用途: 办公楼
出租方承诺
出租方承诺
本出租方现提出申请,请贵中心将本出租方持有的天津市和平区吉林路38余2号房产通过贵中心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资产出租信息并 组织实施交易。 现提交《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等附件材料,请予审核。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侵犯第三方权益及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我方对该标的具有完全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2、我方承诺出租标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出租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我方承诺所提交的《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等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同意贵中心按《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内容公开发布资产出租信息。

5、我方承诺在出租过程中,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贵中心相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和认可贵中心交易程序,在出租过程中,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承诺按照贵中心收费标准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所填交易服务费内容为经与贵中心业务受理部门协商确认后的交易服务费用。

7、我方承诺本次出租标的相关行为涉及相关权利人享有优先权的,我方已就出租事项以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通知了相关权利人。(涉及优先权的适用)

8、我方承诺在交易过程中,不与意向承租方私下成交;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9、我方已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贵中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等相关规定,承诺遵守交易规则,维护交易秩序,并已认真考虑了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以及政策影响等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或产生的一切交易风险。

10、我方承诺对《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中填写的联系人、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已经予以确认,认可贵中心按此发送交易相关通知或函件。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基本信息
标的名称 天津市和平区吉林路38余2号房产
标的类别 房产
坐落位置
天津和平区吉林路38余2号
面积
2437.27平方米
面积说明
出租用途
办公楼
特色
繁华商圈, 交通便利, 电梯房, 地铁沿线
标的占用情况
空置
权证名称
权证编号 免租期限
出租方信息
出租方名称
天津市财政局债务管理事务中心(天津市财政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
交易方式与条件
交易方式
挂牌价
600.482396<万元
租赁期限
3年
年平均租金
200.160799万元
租赁到期日
价格说明
本项目租期共3年,每年租金为200.160799万元,租金合计600.482396万元。
支付方式 年付 信息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方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 多次报价 是否对意向承租方资格确认
是否进场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交纳金额 10万元 交纳形式 网上支付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期满前
保证金的保证内容
1、意向承租方办理有效承租登记手续且交纳保证金后不得单方撤销承租申请; 2、以网络竞价方式组织竞价,意向承租方应按规定参与竞价活动; 3、意向承租方参与竞价应保证至少有一家意向承租方报价,使该项目能产生有效报价; 4、意向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应按照公告要求签订出租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 5、遵守项目公告、竞价实施办法、交易须知的约定和要求。
保证金的处理
一、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出租方因政策规定需重新挂牌除外; 二、若意向承租方未被确认为最终承租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 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 三、承租方按约定签订租赁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优先权说明
不涉及优先权
是否进场结算
交易条件
基本条件
一、意向承租方递交承租申请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示信息所披露的内容及附件,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本次出租房产范围及现状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并已完成对该出租房产的实地踏勘。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并全部接受房产出租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承租方不得以此向出租方及产权交易机构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 二、意向承租方应在办理承租登记手续前将10万元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下称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并在信息披露期内办理承租登记手续,向天津产权提交出租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房确认函》及其他相关材料,按照规定办理承租登记并支付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为合格意向承租方。 三、最终承租方须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签署之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将首期租金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其余每期租金应至少在上一个计租周期到期日前30个工作日,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承租方按约定签订租赁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 四、出租方负责房产主体维修,最终承租方负责对标的内的,水、电、燃气、管线、门窗、设施设备等进行维修、保养、改造、新增,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改造费、使用费、检测费、维保费等)及安全责任均由最终承租方负担,并投入满足该房产面积要求及经营业态的消防系统。 五、最终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网、电话、暖气(含热损费)等配套设施的初安费及日常产生的费用由最终承租方承担,出租方负责协调办理缴费账户名称变更事宜,变更手续未能完成办理,出租方将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六、最终承租方应在该房产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租。最终承租方或第三方因对租赁标的建筑结构进行改造和因最终承租方转租行为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安全责任均由最终承租方承担。 七、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手续前须现场查看,自行了解相关政策及规定,并承担承租后因政策变化可能带来的后果。参与竞价的意向承租方均视同已完成实地查看,确认并认可标的使用现状及本项目所公示全部内容,出租方无义务承担任何责任。意向承租方须提前联系预约现场看房事宜,没有预约者,出租方不予接待。办理承租登记手续时应提供出租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房确认函》(看房联系人:张庭瑞,联系电话:17733593877) 八、本标的信息披露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意向承租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承租方,则以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承租方,产生的溢价平均分配至每年租金。 九、天津产权收到交易双方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出具本项目资产出租交易凭证。 十、本项目在天津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十一、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承租。 十二、租赁该房屋仅限用于行政办公、教学培训及相关配套服务等符合国家及天津市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安全生产要求的用途,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租。最终承租方或第三方因对租赁标的建筑结构进行改造和因最终承租方转租行为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安全责任均由最终承租方承担。
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天津市相关政策规定,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严重失信行为(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为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需书面承诺)
其他披露内容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11000010170113
开户银行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支付行号 316110000027
对我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