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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3)长江电力车辆鄂EA9320
2024.12.19 信息来源:天津产权交易中心 浏览次数:
(3273)长江电力车辆鄂EA9320
GR2024TJ1002139
挂牌价: 5.6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12-20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12-26
车辆类
资产类别
湖北省 宜昌市
所在地区
项目负责人: 贾艳霞
联系电话: 010-69943064-8009
部门负责人: 郝建国
联系电话: 010-69943064-8005
委托经纪会员名称: 北京融能产权经纪有限公司
联系人: 赵永龙
联系电话: 13047174551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 11000010093646
开户银行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支付行号 316110000027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3273)长江电力车辆鄂EA9320
资产类别 车辆类 标的所在地 湖北省宜昌市
评估机构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评估值(万元) 账面价值(万元)
交易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拍卖
其它披露内容 1、本次转让资产均以实物现状为准,转让方不对标的资产的质量、数量、品质等负责。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示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资产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由于设备购置年代久远,产权持有单位未能提供发票或购置合同。 2、意向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提前预约现场踏勘,即提前1个工作日向转让方联系人提交参与踏勘人员的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并遵守现场踏勘有关规定。 踏勘地点: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三峡储备基地,联系人:赵永龙,联系电话:13047174551。 踏勘时须提供:踏勘人员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 3、本次转让底价为含税价,转让方对于本次资产转让在资产移交完成后 ,向受让方开具成交金额占比100.00%的发票(税率13%)。 4、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标的信息
车辆类
资产一
车牌号码 鄂EA9320 车辆识别代码 LFMES5814BS013560
车辆类型 客车 品牌型号 柯斯达牌SCT6703TRB53LEX
排量/功率 2694ml/108kw 使用性质 非营运
登记日期 2011-08-22 行驶里程(以实际为准) 87281
车身颜色 燃料种类 汽油
标的描述
标的是否有租赁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1号B座
经济类型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刘伟平 成立日期 2002-11-04
注册资本 2,446,821.7716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行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91110000710930405L 经营规模 大型
经营范围 电力生产、经营和投资;电力生产技术咨询;水电工程检修维护。(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其他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91110000100015058K
批准单位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 2024-12-12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其他 批准文件名称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实物资产处置申请(申请号:3273)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信息发布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12-20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2024-12-26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2个周期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付清
价款交纳形式 网上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标的资产均按现状转让,转让方不保证其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本项目披露的内容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资产与其完全一致。 2.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公示期内严格按照转让方制定的《现场踏勘管理办法》进行现场踏勘,并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附件)。意向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需将转让方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书》一并提交。 3.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转让标的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购买标的资产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如限购政策等)对自身的购买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资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4.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前提交受让申请,并于挂牌截止日前将本项目保证金汇入天津产权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5.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且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项目公告和相关文件资料所披露的内容及相关交易约定,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承担本次交易所存在的全部瑕疵和风险。 6.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拍卖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天津产权相关规定原额原路径退回。 7.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优先用于补偿各相关方应收取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及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受让方未按约定与转让方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的;(2)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3)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8.受让方须在拍卖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等同于成交价款1%的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服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 9.受让方须自天津产权出具《资产交割通知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并自交易双方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资产的清(拆)运。受让方未在转让方要求的时限内清(拆)运完毕的,转让方有权将标的资产移出原有场地另行存放,运输及存放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0.标的资产移交涉及的一切费用及税费由受让方自理,受让方在移交过程中应遵守转让方的规章、制度以及转让方的工作作息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由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责任由受让方自负。自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后,标的资产便移交受让方,转让方不负责保管。 11.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等方面瑕疵为由要求退还标的资产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12.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书面承诺以下事项:(1)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标的资产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未能按时移交的,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转让方可收回标的资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2)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标的资产均按现状转让,转让方不保证其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4)标的资产移交、运输及产权转移登记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及税费由受让方自理;(5)转让方仅向天津产权所确定的受让方开具销售发票,如受让方拟将车辆过户至第三方,相关手续及费用需自理,并在过户前向转让方提供同意过户至第三方的书面材料,若因受让方或第三方自身原因导致车辆无法过户,视为受让方违约;(6)转让标的移交前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转让方承担;转让标的移交后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受让方自行承担。(7)同意转让标的因年检到期、保险到期、违章处理及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涉及的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13.标的资产不涉及指标转让;车辆必须过户,如过户本市的,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当地小客车买受资格及过户政策要求;如过户外地的,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外地的车辆迁入政策。
受让方资格条件 无。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万元) 1.68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对我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