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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街道天水北路3137号正茂御景东方小区第1单元5、6层501室住宅房地产
2025.09.17 信息来源:天津市 浏览次数: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街道天水北路3137号正茂御景东方小区第1单元5、6层501室住宅房地产
GR2025TJ1002536
挂牌价: 399.79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5-09-17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5-09-30
房产类
资产类别
甘肃省 兰州市
所在地区
项目负责人: 陈倩倩
联系电话: 13511047924
部门负责人: 吴斌
联系电话: 15810258850
委托经纪会员名称: 中信百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 8111401011400675191
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铂津湾支行 支付行号 302110023260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街道天水北路3137号正茂御景东方小区第1单元5、6层501室住宅房地产
资产类别 房产类 标的所在地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评估机构 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 2024-12-31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备案
核准(备案)日期 2025-07-22
评估值(万元) 399.79 账面价值(万元) 194.79
交易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其它披露内容 该标的未办理分摊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据房地主体一致的原则,该标的土地使用权人为中信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北京源信矿业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用途为住宅,使用权类型为出让。
标的信息
房产类
资产一
坐标位置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街道天水北路
楼盘名称 正茂御景东方小区 类型 房产
租赁合同编号 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286823号
计租面积(m²) 408.57 设计用途 住宅
楼层 5、6层 附属设施 /
位置信息 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以西,团结路以南,南滨河东路以东,甘肃省政协北侧的住宅用房
周边配套 /
小区介绍 /
户型介绍 建筑空间布局合理,室内现状为简单装修,单元楼门配备智能密码锁,单元电梯为老旧刷卡式电梯,采用一梯三户的设计,委估对象门为防盗门,室内墙面部分均刷乳胶漆,室内地面部分铺地砖,部分铺木质地板,顶棚均刷乳胶漆,建筑质量较好且水、暖、电、讯等设备设施齐全。
标的是否有租赁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北京源信矿业科技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26-0203
经济类型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张毅 成立日期 2009-05-26
注册资本 23,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91110000690801672G 经营规模 小型
经营范围 采矿业领域的技术推广与转让;地质环境治理、地质勘探、有色金属行业技术的研发和咨询;项目投资。(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董事会决议
国资监管机构 财政部监管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10168558X
批准单位 中信百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 2025-04-15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批准文件名称 中信百年资产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2025年4月15日总第34期)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信息发布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5-09-17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2025-09-30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付清
价款交纳形式 网上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时,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和相关文件、公示信息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转让标的所涉及的现状、过户、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并已完成对该转让标的状态的实地踏勘,且认可标的配套设施及现状。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并全部接受房产转让公告之内容,并已到相关权属变更部门咨询了解房地产限购政策,满足限购要求,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受让方不得以此向产权交易机构及转让方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 2.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16:30前交纳交易保证金【5】万元至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3.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选择网络竞价方式转让,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网络竞价后,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天津产权规定原额原路径无息返还。 4.本次资产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 (1)无需贷款的:受让方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支付到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天津产权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按照转让方书面通知将资产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2)需银行贷款的:首期价款(含前期支付的交易保证金)至少为转让标的成交价格的【15】%,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价款(含交易保证金)支付到天津产权或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根据银行要求)。受让方需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妥银行贷款手续(包括签署贷款抵押合同、支付相关费用等手续),按揭贷款部分直接转入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已付款及银行同意贷款之和与受让价格的不足部分,受让方需将该不足部分自《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天津产权或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或银行贷款政策变化等其他非转让方原因导致银行贷款不成或贷款不足且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成交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个工作日,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转为的部分资产交易价款,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天津产权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按照转让方书面通知将通过天津产权结算的资产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5.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意向受让方同意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意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房产、因自身原因或因未了解清楚标的房产所在地相关政策而无法完成标的房产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2)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于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价款。最终受让方须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最终受让方汇入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3)交易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秩序,避免转让方因意向受让方的不正当行为而遭受损失,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全部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①已获得受让资格且交纳了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网络竞价或以挂牌价为底价竞价时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认受让方的;③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④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未按照合同要求支付剩余价款的;⑤违反本公告内容或其他违约情形的。 (4)此次交易的标的房产以现状为准,转让方不再负责任何维修等相关事宜。 (5)受让方须在转让标的《资产交易凭证》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到相关部门开始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如因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如期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有权按照公告约定扣除受让方保证金,并可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6)标的房产涉及的物业、水、电、暖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房产交付之日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房产交付之日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7)该标的房产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及在房管局、土地局发生的交易、变更、过户、转移等一切税费按照国家房产交易的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凡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8)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标的房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本地区房屋买卖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要求,并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自行判断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9)以上承诺不可撤销。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和资金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万元) 39.979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对我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