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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武清区黄花店镇现代设施种植标准化园区项目监理招标公告
2024.07.08 信息来源: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 浏览次数:
公示公告信息
标题 天津市武清区黄花店镇现代设施种植标准化园区项目监理招标公告
来源 政村企阳光招采平台
内容

天津市武清区黄花店镇现代设施种植标准化园区项目监理-竞争性磋商公告

天津甄营强村富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天津鑫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黄花店镇现代设施种植标准化园区项目监理竞争性磋商的方式择优选择承包人,现欢迎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项目概况

1.本项目天津市武清区黄花店镇现代设施种植标准化园区项目监理详见工程量清单

2.服务地点:天津市武清

3.招标编号:E1200001051002035001

4.招标控制价:19.97万元

5.20247-202410月(特殊情况以合同约定为准)

、投标人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2.供应商须提供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且在有效期内;

3.人员资格要求

(1)配备总监理工程师1名、总监驻场代表1名,均为本单位职工,总监理工程师可兼任总监驻场代表,并且均应有投标资格。

(2)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国家注册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3)总监驻场代表应具有有投标资格的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具备 3 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4.供应商须提供2023度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开标前近三个月内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

5.供应商须提供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至少 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新成立的供应商按实际的缴纳情况递交相关证明)

6.供应商投标人若为法人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投标人若为被授权人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人代表授权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7.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函,(截至开标日成立不足 3 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提供非联合体声明函。

招标文件的获取及投标截止时间

1.文件领取时间:20240709日至20240715日(9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提交响应文件时间:2024719  14:30 

3.磋商时间:2024719  14:30 

4.获取磋商文件的地点:天津市武清开发区俊安商务园俊新三号楼 

5.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现场报名或网络报名。先通过政村企阳光招采平台(www.zcqzc.com)关注本项目。1、网上报名办理流程:请贵单位将公告中供应商资格要求的所有证件、供应商联系人、联系电话加盖公章、法人章扫描后打包发送至我单位邮箱xinyuegcgl@163.com(邮件标题:项目编号+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均简写即可,务必发压缩包),如有问题将电话联系贵单位,请务必保持贵单位联系人电话畅通并注意查收邮箱内邮件;2、现场报名办理流程:供应商携带公告资格要求的所有证件原件或加盖公章、法人章的复印件审核通过后现场获取;3、文件费汇款凭证; (1)磋商文件:500元。 (2)以电汇方式,从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缴纳工本费截止时间同报名截止时间),请在汇款备注栏注明项目名称及编号。收款人:天津鑫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汇款帐号:441310100100556709,开户行:兴业银行天津武清支行,联系电话:59670999,缴费截止时间(以实际到账实际为准,请注意贵单位网银到账时间设置,以免因未能及时到账导致错失投标机会)与领磋商文件截止时间相同。 (3)缴纳成功后文件费收据将在磋商时统一提供给各单位授权人(特殊情况请在邮件中备注,可先提供文件费收据扫描件)。

四、其他公告内容

本招标公告同时在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五、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天津市武清区黄花店镇纪委,开标鉴证部门为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

、联系方式

  人:天津甄营强村富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址:天津市武清区

  人:周先生

   话:15320068568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天津鑫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址:天津市武清开发区俊安商务园俊新三号楼

  人:邢工  

   话:022-59670999

电子邮件:xinyuegcgl@163.com

质疑方式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原件形式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一次性提出质疑,否则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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