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次出租标的面积为42.66亩坑塘,水、电、路等配套设施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配套、维护并承担相关费用。
2.意向承租方可先进行实地踏勘,一旦报名即视为了解并接受项目及配套(水、电、路、消防设施等)现状,对项目及配套(水、电、路、消防设施等)现状无异议。该项目具体出租起止时间以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起止时间为准,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需仔细考虑,一旦报名即视为认可出租期限,并同意按该出租期限支付租金,成交后不得以出租期限为由拒签合同。
3.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征用土地,政府规划及村级规划征用,承租方必须无条件归还被征土地,被征用土地的设施损失费归承租方所有,征地补偿费归转出方,转出方只退回承租方承包期内所被征土地未到期部分的承包费(按日计算不计息)。
4.在合同期内,水电、排涝等承租方自行解决,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租方承担,转出方不延长土地承包年限。
5.在合同期内,一切自然灾害和人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意外人身事故均由承租方负责,与转出方无关。
6.承租方应当具备单独经营使用承租地块的相应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分租、转租、分包、转包。承租方在承包期内,必须负责该地块的防火、看护、维护该地块环境卫生、秸秆打包离田等责任,不得出现任何原因的烧荒行为。
7.在合同期内,如发生纠纷,由承租方自己解决,转出方不负责协调、解决。
8.承租方应当保持土地性质及使用用途,成交地块仅限用于农业生产,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可向转出方详细咨询,谨慎参与。禁止在成交地块上从事非法挖沙等违法活动,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请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向转出方详细咨询,谨慎参与。
9.在承包期内,转出方不负责水电,承租方一切经营管理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负,转出方概不负责。
10.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承租方未签书面合同即视为自动放弃,转出方不予退还保证金并在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重新挂牌。
11.此次交易在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承租方缴纳(收费标准参见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官网)。请意向报名人认真阅读转出要求,认可并具备要求条件后再行报名,一旦报名即视为接受,在交易过程中如因转出要求原因产生的纠纷转出方不负任何责任,同时承租方以转出条件原因为借口不与转出方签订合同的行为视同承租方违约,承租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在扣除农交所交易费用后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划归转出方所有,该资产由转出方在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重新挂牌。
12.标的土地现状交付,承租方在竞价前已充分踏勘现场,知晓并认可坑塘现有状况、地上附着物及相关情况,取承租资格后自行负责与相关方做好生产衔接及现场清理工作,由此产生的相关事宜及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3.租赁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若实际租赁期限不足1年,租金仍按完整年度计收,租赁期内受让方不得向转让方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请求。
14.面向注册地址在宁河区造甲城镇冯台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作社法人或家庭农场,需提供法人的无犯罪证明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