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宁河镇谷庄村养殖小区(C段)15.9亩设施农用地经营权
项目发布区域
发布区域 | 谷庄 |
转出方信息
转出方名称 | 天津市宁河区宁河镇谷庄股份经济合作社 | 类型 | 集体 |
联系地址 |
转出信息
转出方式 | 发包 | ||
是否属于再次转出 | 否 | ||
项目名称 | 天津市宁河区宁河镇谷庄村养殖小区(C段)15.9亩设施农用地经营权 | ||
挂牌价格 | 1500.000元/亩/年 | 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该项目发包期限2024年9月 15日起至 2028 年 12月31日4年(按4年计算) 2.面积15.9亩(8亩设施农用地,7.9亩耕地) 3.乙方在承包期间内,只能用于家庭畜牧养殖、(7.9亩耕地不允搞其他经营和建设。)不得卖土和修建永久性建筑改建扩建加工工厂等,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乙方承包后应按约定及时缴纳承包费用,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对外进行承包,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担任。 5.在承包期内,乙方必须保持环境卫生,猪圈粪便及死猪的处理:粪便不得乱堆乱放,死猪不得自行乱扔,可自行无害化处理。否则终止合同,将乙方清除小区,乙方不愿清除小区承担每年承包费20倍的违约金,屡次屡犯的必须清除小区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在承包期间内,如国家征用和占用土地乙方必须服从,国家对土地的补贴款归甲方所有,国家对养殖业和乙方投资损失的补偿归乙方所有,合同自行终止。 7.承包期内,乙方不得自行转租,如转包转租必须经甲方同意并办理另行协议。否则转包转租的协议视为无效,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8.在承包期内,一切自然灾害和人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事故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9.承包期满,乙方应在30日内予以拆除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否则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因拆除所用的工时费用由乙方承担。 | ||
受让方条件 | 面向原承包者赵颖 | ||
转出用途 | 畜牧养殖 |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 | ||
缴纳形式 | 电汇 | 交易保证金(元) | 20000.00 |
挂牌期满,处理方式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土地性质 | 家庭承包地 | ||
交易方式 | 其他 | ||
阶梯价 | |||
挂牌期 | 10 | ||
价款划入账号 | 120501635500000013670998 | ||
账户名称 | 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永安支行 |
对我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