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南区天津金岸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262亩耕地经营权
202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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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发布区域
| 发布区域 | 津南区 | ||
转出方信息
| 转出方名称 | 天津金岸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
| 联系地址 | |||
转出信息
| 转出方式 | 出租 | ||
| 是否属于再次转出 | 是 | ||
| 项目名称 | 津南区天津金岸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262亩耕地经营权 | ||
| 挂牌价格 | 1583400.000元/年 | 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 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因政府政策调整、海河金岸经营战略变更,需调整委托经营土地面积导致提前收回本标的地块全部或部分土地的,甲方将于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通知交还期限内将相应土地交还甲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本次挂牌出租的2262亩耕地(现有特高压占地66亩,已从现挂牌面积中扣减,涉及的各类占地补偿均与乙方无关)以挂牌面积为准,成交后不再进行重新测量。本次在天津农交所挂牌甲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支付。该项目出租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不满1年按1年计算。 2.意向乙方报名前应审慎评估,一经报名即视为认可本项目出租期限,并同意按该期限支付租金;成交后不得以出租期限为由拒绝签订合同,同时甲方不负责乙方的进场问题,如有纠纷,乙方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乙方自行安排进场事宜。意向乙方报名时须缴纳交易保证金114万元、竞价保证金20万元,合计134万元。(1)竞价成功后未按规定签约的,视为自动放弃,20万元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扣减相关平台服务费后按规定无息退还;(2)成交签约后,114万元交易保证金优先抵扣中标价50%的租金及甲、乙双方交易服务费,抵扣后余额无息退还;20万元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按合同约定管理。(3)若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覆盖中标价50%的租金,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补足差额;逾期未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约,20万元履约保证金(原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已缴租金扣除相关服务费后无息退还,该项目甲方可重新挂牌交易。(4)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于2026年11月30日前足额支付剩余租金。若乙方逾期未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未缴纳租金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抵扣,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全部违约金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向乙方追偿,在乙方未足额向甲方清偿欠付租金及违约金的期间内,乙方及与乙方存在关联关系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等)不得参与甲方后续同类项目的投标、承租等资格。 3.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地块周边现有两处村民占地未迁移,在其周边尚有零星违占违种散户或新增其他干扰正常种植事宜,租赁期限内不排除该村民影响种植的可能,乙方因负有承租期间的看护责任,乙方应确保不能使占地村民扩大违规占地面积,乙方对该情况知悉,且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已经对该情况进行了考虑,如因此对乙方产生了任何影响,均与甲方无关。 4.乙方知悉,租赁土地范围内现有其他产权单位变压器5台,分别位于洪泥河西侧(4台)和西排河西侧(1台),租赁期间因第三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使用前述变压器和泵房的,由乙方协商处理,甲方不承担乙方无法使用变压器和泵房的任何责任和后果。因上述部分变压器需与水产养殖或其他地块种植共用,乙方需与各方自行调配使用,其他事宜与甲方无关。乙方已现场查看过租赁土地和租赁土地范围内的变压器、水泵、沟渠、道路、涵闸等基础设施,对土地及土地范围内的基础设施现状已完全了解并认可。 5.在合同期内,土地及坑塘四周的沟渠道路属甲方所有,土地四周的沟渠道路由承租方使用,只允许乙方行走、取水(但不保水源)或排涝,且乙方必须保证道路畅通、渠道畅通,卫生环境必须达到甲方的要求,承租土地及周边道路沟渠垃圾归乙方清理,如对土地及周边道路沟渠有破坏行为、不按甲方要求清理垃圾、除草恢复原貌或不按镇区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政策执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土地,不退还租金并扣除履约保证金,造成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6.承租期限内,承租土地范围内的沟渠、道路、涵闸、水泵、变压器等基础设施由乙方负责管理并进行保养、维护、使用、维修等,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租赁土地范围现有需使用的变压器、泵房的权属(并非全部为甲方所属,部分为其他单位所属),乙方需自行与其他权属单位沟通,并按期缴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种植和非种植阶段电费、电损、开通等费用(即涉及农田使用变压器电费在2026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电费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时向使用地国网电力或变压器权属单位足额缴纳实际发生电费。 7.在承租期内,乙方应妥善管理土地,确保农作物秸秆得到充分利用,并及时清理承租区域内的杂草和垃圾等。乙方不得焚烧和掩埋农作物秸秆或垃圾,并负责在特殊节点期间(如祭祀等)进行农田巡检,以及看护、灭火等。乙方不得以村民烧荒为由推脱责任,导致有焚烧火点或过火面积的,被生态环境或其他相关部门通告或要求整改的,乙方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承担所有相关费用。因通告或整改给甲方带来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参照天津市相关政策,对乙方的农田补助资金不予确认。 8.在合同期内,因政府政策调整、甲方经营战略变更、征拆占用等因素,导致需调整土地面积导致提前收回本标的地块全部或部分土地的(本合同租赁期限内,租赁土地存在被征拆占用的可能,乙方对此知悉,且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已经对该情况进行了考虑,如因此对乙方产生了任何影响,均与甲方无关,甲方无须对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甲方将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甲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在通知交还期限内将相应土地交还甲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收回土地时间如在种植季并已种植,征地补偿费归甲方。乙方存在青苗损失且征用单位同意补偿的,以政府和用地方确定的标准或相关单位出具的第三方评估报告或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标准为准(青苗补偿仅针对当季已种植但尚未成熟的农作物,补偿范围仅限于实际种植面积内尚未成熟的农作物本身,补偿面积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在承租期内乙方已完成农作物收获的,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补偿费用),乙方自行协调解决青苗补偿标准相关损失补偿,甲方可给予配合,相应未到期内的租金不予退还。 9.乙方知晓,租赁期内66亩(该66亩施工占地范围不在此次挂牌范围内)耕地现已有他人施工占用(如特高压工程施工占地等),本合同项下的租金费用标准已经对该情况进行了考虑,如因第三方占地施工给乙方造成农事生产影响的,或给乙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与甲方无关,甲方均无须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10.在挂牌面积周边有旱地约180亩(含未拆迁户占地),由乙方负责该地块的种植工作,仅限种植粮食作物,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产出收益由乙方享有。承租方种植时间节点不得晚于每年6 月底,因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种植时间节点完成种植工作,被上级部门抽查、通告、或纳入重点督查点位的,甲方有权按照农田不撂荒政策,使用乙方缴纳的保证金完成相关种植工作,在此期间因种植发生的劳务、机械、种苗、材料及其他任何费用均从乙方提供的保证金中支出。 11.乙方应确保承租农田不撂荒、水田必须种植小站稻,且种植过程中不得改变原有土地用途或损毁地上物。 12.乙方在租赁期内,一切自然灾害和人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意外人身事故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自行承担并解决合同期内的各类干扰,如与第三方发生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13.意向乙方可先进行实地踏勘,一旦报名即视为了解并接受项目及配套(水、电、路、消防设施等)现状,对项目及配套(水、电、路、消防设施等)现状无异议。 14.该项目具体出租起止时间以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起止时间为准,意向乙方在报名前需仔细考虑,一旦报名即视为认可出租期限,并同意按该出租期限支付租金,成交后不得以出租期限为由拒签合同。 | ||
| 受让方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农业专业合作社,其中企业类承租方须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农业专业合作社类承租方须提交有效的农业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2、承租方须具备水稻种植相关经验及对应技术能力。若承租方为企业或农业专业合作社的,须至少固定配备 1 名农业种植技术专业人员,该人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持有农业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截至报名当日,已累计缴纳不少于1年的社会保险,或与所在单位签订了期限不少于1年的聘用劳动合同; 3、参加本项目实施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成立不足三年的,须提供自公司成立以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即可,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请与现场勘察联系人获取); 4、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列入“信用中国”的其它失信行为(需提供报名当日“信用中国”下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完整版),且在公示期内的,转出方有权否决其报名竞价; 5、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报名竞价。 | ||
| 转出用途 | 种植业 | ||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 | ||
| 缴纳形式 | 电汇 | 交易保证金(元) | 1340000.00 |
| 挂牌期满,处理方式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土地性质 | 家庭承包地 | ||
| 交易方式 | 阶梯竞价 | ||
| 阶梯价 | 22620 | ||
| 挂牌期 | 5 | ||
| 价款划入账号 | 120501635500000013672203 | ||
| 账户名称 | 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永安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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