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区新开口镇丁家庄村4.77亩坑塘水面经营权
2025.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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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发布区域
| 发布区域 | 新开口镇/丁家庄 | ||
转出方信息
| 转出方名称 | 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丁家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类型 | 集体 |
| 联系地址 | 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丁家庄村 | ||
转出信息
| 转出方式 | 出租 | ||
| 是否属于再次转出 | 否 | ||
| 项目名称 | 宝坻区新开口镇丁家庄村4.77亩坑塘水面经营权 | ||
| 挂牌价格 | 700.000元/年 | 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 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丁家庄村1号坑坑塘经营权出租,1号坑坑塘使用面积4.77亩,坑塘渠坡原承包方丁怀义南渠坡种植未成材树木15棵,北渠坡种植未成材树木55棵,共计70棵未成材树木,经双方协商决定,原未成材树木将按照现在市场价值每棵树木50元对外发包,共计3500元,受让方需将未成材树木款汇入原承包方丁怀义的银行账户,该未成材树木款与我村合作社无关。 1.出租地点为丁家庄村1号坑坑塘,必须按此出租方案标地规定范围使用,不得占用我村村委会其他集体资源及土地。 2.租赁合同使用期限15年,2025年12月1日至2040年11月30日,出租范围仅丁家庄1号坑塘水面面积,底价共计为700元/年,竞价方式每次加价100元,低于100元无效,出价高者成交。 3.如使用范围超出合同所定范围,我村合作社有权利让其恢复该坑塘原貌,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由租赁方自行承担,与我村合作社无关。 4.租赁费缴纳方式:分四次交清,第一次缴费在成交后三日内支付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11月30日共计1年的坑塘租赁费用;第二次在2026年12月1日之前交款时交清2026年12月1日至2031年11月30日共计5年坑塘租赁费;第三次在2031年12月1日之前交款时交清2031年12月1日至2036年11月30日共计5年坑塘租赁费;第四次在2036年12月1日之前交款时交清2036年12月1日至2040年11月30日共计4年坑塘租赁费,逾期不交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发包,一切损失由租赁方自行承担。 5.租赁方在租赁期内负责对该坑塘的修缮及维护,不得擅自改变坑塘用途,若有违反相关条款视情节严重程度,我村合作社有权让租赁方进行赔偿,最终赔偿决定解释权归我村合作社,并收回该坑塘的经营权同时合同终止。 6.1号坑塘标的租赁保证金收取5000元,成交后转为押金,租赁合同到期经我村合作社验收合格后退还租赁方,未成交者竞价结束后退回保证金。产权交易需服务费由租赁方缴纳。 7.租赁期间水、电费由租赁方自行解决。 8.如遇国家及有关部门需要使用该地块,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租赁方必须服从,根据实际征地情况合同终止,并退还剩余未使用期限租赁费,1号坑塘补偿费归我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改变1号坑的经营用途,不得改变坑塘的原有面貌,否则我村合作社有权收回土地,造成的损失由租赁方负责赔偿。 9.租赁方在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村合作社有权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该坑塘的经营权,一切损失由租赁方负责: 1、擅自将对外租赁、抵押、转让、转租、转借或者以合作联营为名实质是改变出租经营者的(若遇特殊情况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并办妥手续者除外); 2、未经我村合作社同意擅自改变该坑塘的用途或进行破坏,造成损失的;3、利用租赁该坑塘地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10、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协商解决,并以书面的形式加以补充确认。 | ||
| 受让方条件 | 面向丁家庄村村民(需要上传身份认证承诺书) | ||
| 转出用途 | 渔业 | ||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 | ||
| 缴纳形式 | 电汇 | 交易保证金(元) | 5000.00 |
| 挂牌期满,处理方式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土地性质 | 家庭承包地 | ||
| 交易方式 | 阶梯竞价 | ||
| 阶梯价 | 100 | ||
| 挂牌期 | 5 | ||
| 价款划入账号 | 120501635500000013672806 | ||
| 账户名称 | 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永安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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