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区尔王庄镇尔辛庄村109.5亩鱼池经营权
项目发布区域
发布区域 | 尔辛庄村 |
转出方信息
转出方名称 | 天津市宝坻区尔王庄镇尔辛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类型 | 集体 |
联系地址 |
转出信息
转出方式 | 发包 | ||
是否属于再次转出 | 否 | ||
项目名称 | 宝坻区尔王庄镇尔辛庄村109.5亩鱼池经营权 | ||
挂牌价格 | 1000.000元/亩/年 | 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保水源,提供现有电源使用,承包方负责缴纳电费、水费等各项费用。承包方在使用变压器、低压线路等设备时,如有损坏或丢失由承包方负责维修或赔偿,因变压器、低压线路发生的各项事故与发包方无关。 2、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如对所承包鱼池进行清淤改造或变更鱼池原貌必须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承包方不许将鱼池土方外运或卖土,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并终止承包合同,承包方已交纳的鱼池承包保证金转为罚款。 3、在承包期内,承包方不许在所承包鱼池范围内种植花草及树木。 4、在承包期内,承包方按现有道路、上下水渠使用。 5、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在所承包的鱼池范围内如发生人身事故或各项经济损失,与发包方无关。 6、在承包期内,鱼池被政府部门依法征收、占用(如电力、公路、高铁、水利、燃气、电信等部门、公司)时承包方必须无条件同意,各项补偿款由各权利人按照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及区政府、镇政府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剩余鱼池面积承包方按原合同条款可继续承包并签订亩数变更协议或终止原合同。 7、在承包期内,承包方为提高鱼池生产能力而进行设施改建(如修建水点、铺设管道、建设机井等工程),应征得发包方同意,并将方案报经镇、区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如承包后未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而进行设施改建,此合同自动解除,由此造成的一切相关损失由承包方全部承担,并转交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8、在承包期内,承包方所承包的鱼池如遇相关部门人员(如电力、公路、高铁、水利、燃气、电信等部门、公司)进入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现场施工时承包方必须无条件同意,在施工过程中如对承包方的地上物造成损失按相关标准补偿。如承包方不同意相关部门施工人员进入所承包的鱼池内进行施工,在发包方与承包方协调无果的情况下此合同自动解除,由此造成的一切相关损失由承包方全部承担。 9、在承包期内,承包方不许在所承包的鱼池内搞设施农业等项目。如违反此项规定,此合同自动解除,由此造成的一切相关损失由承包方全部承担。 10、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必须缴纳秸秆禁烧和环境保护保证金2000元。承包方养殖水产品时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定,所使用的农药、饲料包装等废弃物必须回收,不许丢弃在地里集中放置到垃圾处理点。承包期间,每发生一次秸秆燃烧事件扣除1000元保证金,发现环境污染一次扣除1000元保证金,保证金不足2000元时由承包方及时补齐2000元,否则此合同自动终止,承包方承担一切损失。承包期满后,若承包方在承包期间未在所承包地内发生焚烧、环境污染事件,则退回2000元保证金。 11、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必须向发包方交纳鱼池承包保证金50000元,如承包方中途退包,承包方已交纳的鱼池承包保证金转为罚款用于补偿发包方的经济损失。发包方在收取最后一年鱼池承包费时此鱼池保证金转为部分鱼池承包费。 12、在承包期内,鱼池台面10亩土地随鱼池一起对外发包,不收取承包费。 13、承包期满后,承包方未清除所承包鱼池范围内的承包方地上物或鱼池未清坑存有鱼、虾等养殖品种视为自动放弃,归发包方无偿所有。 14、村委会收取文书费500元/份。 15、承包亩数以实际挂牌亩数为准,参加竞拍视为同意该条款。 | ||
受让方条件 | 面向村内人员或法人 | ||
转出用途 | 渔业 |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 | ||
缴纳形式 | 电汇 | 交易保证金(元) | 100000.00 |
挂牌期满,处理方式 |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挂牌 | ||
土地性质 | 家庭承包地 | ||
交易方式 | 阶梯竞价 | ||
阶梯价 | 10 | ||
挂牌期 | 5 | ||
价款划入账号 | 120501635500000013671467 | ||
账户名称 | 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永安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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